張 寫:假設補習班老師成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具備各項要件:開業建築師、執業年數、執行業務所得證明、一定規模的人員....,透過實際建築案的執行,讓實習生觀察或參與建築合約、建築規劃、建築設計、建築施工監造..等各項建築師因具備能力的培養,並按月支付薪水,而非收取補習費,我看不出來有可不可。
可是這樣就不叫作補習班了。
舉例來說,汽車駕照班、
各級廚師執照.....等等,而要讓聯考消失的教改;間接創設了更多的補習班。
開立補習班就是要賺補習費,企業第一的義務就是生存,商業的基因就是要獲利,在這種環境下,補習班如何不收取補習費?
而就"各項建築師應具備能力的培養"的單元時數,又要如何確認建築師簽署的文件是有根據的事實呢?在這裡可以預見計程車靠行等類似的行為會產生,在2個月內可以研議一套方法出來作為草案實施與政策執行的依據嗎?
增加應考人的實務經驗絕對是正確的道路,以建築產業的規劃而言更是進步,但是如何執行(應該說這是哲學了),應該有一個明確的量化標準,從這個草案的過程,沒有看到對在地營建產業的分析和遠景,以比較國外的制度作為依據,沒有分析新的制度對產業的衝擊,草案的直接實施是一件危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