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建築師如果只限於特別遴用缺,那就只適用在建管機關審建照的人。
建照審查人員的資格建築法的規定(即此特別遴用規定),算是修法起因之一,
而開業建築師、起造人等,對該等審查人員資格之要求更是促進之要因。
設此職缺,我想利多於弊,期待能開花結果。
另外,在工程機關的人適用與否,個人認為也值得思考。
畢竟,公有建築工程設計圖說審核,也是針對承辦的開業建築師,
站在專業對等的位置來看,以公職建築師為之也比較合宜。
如果網友們有人有機會,建請考量助發聲。
註:建築公職的專業加給,一直都偏低,本來曾投書相關機關均未見檢討,
比地政的專業加給還低,也不見相關主管機關有正面回應。
本事件「養廉」的觀點到底銓敘、人事主管機關如何看待呢?
hsieh1202 寫:考選部於98年3月30日召開之「研商配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2.本次會議決議略以:
(1)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及地方特考三等考試建築工程職系保留原建築工程類科,並增設「公職建築師」類科。各機關納入特別遴用規定之建築工程職系職缺提報公職建築師類科,其餘職缺提報建築工程類科。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地方特考三等考試不增設「公職土木工程技師」類科。
(3)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究未來增設公職建築師類科,其及格人員比照醫師領取不開業獎金或證照津貼加給之可行性,以提高建築師至政府部門服務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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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上這是一種養廉加給...(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