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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

文章發表於 : 2009 10月 27 (週二) 9:05 pm
dinshin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
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

为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的共同发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已于2000年1月就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评估达成互认协议;2003年9月,双方通过比较研究,一致认为内地与香港在建筑师专业考试大纲、试题及实践培训范围等标准的实质内容上基本相同。经委员会和学会协商,双方同意就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开展资格互认(以下简称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资格互认的原则
(一) 互惠互利。
(二) 数量对等。
(三)户籍控制。
二、申请资格互认者的条件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条件
1、户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包括资深会员);
(2)满足学会认可的建筑专业教育要求;
(3)满足学会有关培训及工作经验的规定;
(4)成为学会法定会员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的条件
1、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
(2)满足委员会认可的建筑专业教育要求;
(3)符合委员会规定的职业实践标准;
(4)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三、申请资格互认者条件的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委员会推荐。
(二)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委员会申请,经委员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学会推荐。
四、申请资格互认者的考核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工程管理和专业守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委员会和学会同意对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采用培训、测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培训、测试和面试的办法由委员会和学会商定。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
1、培训
学会推荐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委员会安排的不少于14学时的培训。培训采用普通话,内容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
B.《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内容;
C.《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相关内容;
D.内地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简介。
2、测试
培训结束后,由委员会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1小时,试题采用繁体中文,题型为选择题。
3、面试
测试后,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20分钟的专业面试,由专家评估其从事建筑实践的经验与能力。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供一式二份文字材料(包括个人技术履历,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某一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介绍)并回答问题。
4、考核通过
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测试和面试情况,评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委员会在面试后两个月内向学会通知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
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学会安排的不少于14学时的培训。培训采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内容为:
A. 香港建筑师学会及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简介;
B. 香港建筑专业运作情况简介;
C. 香港监控建筑工程法规条例简介;
D. 香港建筑施工情况及合同内容简介;
E. 香港建筑师专业监管、专业操守、聘用建筑师协议条款及收费标准简介。
2、测试
培训结束后,由学会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1小时,试题采用简体中文和英文,题型为选择题。
3、面试
测试后,学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20分钟的专业面试,由专家评估其从事建筑实践的经验与能力。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供一式二份文字材料(包括个人技术履历,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某一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介绍)并回答问题。
4、考核通过
学会根据申请人参加测试和面试的情况,评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学会在面试后两个月内向委员会通知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
五、资格的取得和执业
(一)通过考核的学会法定会员,经委员会批准并报建设部和人事部备案后,便可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由委员会核发相应证明。
(二)通过考核的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经学会根据章程登记便可成为学会法定会员,由学会核发《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证书》。
(三)委员会和学会各自对对方所推荐的申请人有最后批准决定权。对不符合条件或申报不实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资格之后,当事人的户籍、原法定会员或注册建筑师资格条件资格互认的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条款的,由原审批机构注销其互认资格,并通知对方和当事人。
(四)学会法定会员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在受聘并注册于非香港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不能作为《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4号)规定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要求的外国服务提供者。
六、与其它组织的资格互认限定
(一)当事人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格互认取得的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不适用于申请本协议规定的资格互认。
(二)委员会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资格互认,应事先征得学会的书面同意;学会与内地有关机构开展资格互认,应事先征得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七、推荐申请资格互认人数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员会和学会首两年各推荐申请互认人数不超过120人;以后每年各推荐申请互认人数,由双方另行商定。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有效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或补充协议。按照本协议,取得互认资格者,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這個不知在小馬時代有可能會實現嗎...台灣與大陸協定.....

臺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具體辦法

文章發表於 : 2009 10月 28 (週三) 8:28 pm
zahachang
  臺灣地區居民可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方式取得相應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臺灣地區部分知名資深建築師可通過一次性評估認定方式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方式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
  (一)考試報名條件
  在大陸工作的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符合註冊建築師條例和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均可報名參加全國一級、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考試。
  (二)考試科目與成績管理
  1、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設《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建築設計》、《建築結構》、《建築物理與建築設備》、《建築材料與構造》、《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建築方案設計(作圖)》、《建築技術設計(作圖)》和《場地設計(作圖)》9個科目。各科目考試合格成績實行5年滾動管理。在連續5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9個)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2、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設《建築結構與設備》、《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和《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4個科目。各科目考試合格成績實行2年滾動管理。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4個)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三)考試有關要求
    2、臺灣居民在報名時,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所在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出具的職業年限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建築學專業學歷或學位。  
    二、通過一次性評估認定方式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
  對部分符合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評估認定條件的臺灣地區知名資深建築師,開展一次性評估認定工作,經評估認定合格人員,可獲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具體時間和安排另行通知。
  (一)評估認定的基本條件
  1、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建築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從事建築設計工作滿20年,並主持過大型工程項目的建築設計工作不少於3項(參照大陸建設工程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3、具有大陸建築設計工作經歷,參與或合作完成民用建築工程中型及以上工程項目不少於2項;
  4、參加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並經測試合格。
  (二)培訓與測試
  1、培訓(含測試)時間為2天,採用普通話授課方式進行。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律、相關法規、部門規章和制度要求4個部分。
  2、測試包括筆試和面試,筆試時間為120分鐘,採用漢語紙筆作答方式進行。面試時間為30分鐘。
  (三)評估認定工作程式
  1、符合評估認定基本條件的申請人,可向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提交有關評估認定的申請材料。
  2、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請參加評估認定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臺灣地區知名資深建築師材料進行審查。
  3、經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審查合格的人員,方可參加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的相關培訓與測試。
  4、參加培訓並測試合格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報人事部、建設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批准,頒發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佈獲得資格證書人員名單。
  (四)註冊執業申請
  通過評估認定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在大陸工作的人員,可向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按照註冊建築師條例有關要求對其申請註冊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一級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文章發表於 : 2009 10月 29 (週四) 9:05 am
din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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