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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好工人 » 2011 8月 13 (週六) 4: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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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8]地方三等特考須持有獨立學院以上學歷者才能參加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
考試院院會前(十一)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規定自今(一百)年起舉辦的地方三等特考,必須持有獨立學院以上的學歷者才能參加,也就是說,必須具有大學以上學歷者,才可以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
考試院秘書長表示,近年來,由於國民教育程度的提高,立法院於九十七年一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高考三級及地方三等特考的最低學歷資格,由過去只要取得專科學校以上的學歷,即可參加高考三級或地方三等特考,修正為現行須取得公立或立案的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的學歷者,才能夠參加高考三級或地方三等特考。
不過,由於當時考量教育普及現況,因此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第2項訂立過渡條款,規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可以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後三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考試院秘書長並表示,由於現在過渡期間已屆,考試院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修正現行的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一有關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的規定;並配合同法第16條規定,修正同規則第4條附表二有關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的規定。另參考同法第16條規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的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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