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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規定中央主管機構為經濟部
但多年來的水的問題經濟部是飲鴆止渴
真正破壞天然水資源反而是經濟部自己管轄的單位
造成了球員兼裁判的荒謬行為
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的行為 經濟部的交通大建設案往往是罪魁禍首!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第 78-1 條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第 78-2 條 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河川防洪與搶險、河川區
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
第 78-3 條 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排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
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第 78-4 條 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
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其法令管理之。
真正闖禍了造成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又推卸到”天然災害”---不予國賠!
這種同一機構主管開發同一機構主管保護水資源的矛盾
是我們今天台灣河川的普遍災難來源
只要經濟部水利署消極不作為
另一方面經濟部其他單位積極開發行為
河川就無緣無故逐漸消失(採用漸進的手段逐漸逼一條條河川死亡)
經濟部典型的做法是
開放國家重大建設使用河川地
先人工改造天然河道
讓該河流在該建設以下成了無源河川
再任該主管單位管轄的工廠排放工廠廢水注入毒汁
加上沿岸的家庭廢水棄置不管
故意不編列預算清除污染
臭氣沖天長久令沿岸居民普遍厭惡該河流
然後再略施小惠配合營建署改變都市計畫
最後河川成了綠地(民眾衡量之下普遍比臭水溝好 自然易得民意支持)
甚麼交通建設都可以從原有河川地通過了
當颱風大豪雨無處宣洩
自然往原河道四處竄流
再高級的豪宅都飄在水中
宛如水都威尼斯.....
然後地圖單位配合作業 地圖上該河川就不見了
對照日治時期交給國民政府的河川資料
國民黨和民進黨執政時期天然河川數目快速消失
這都是法律不完備所導致的禍害
今後要正本清源解決這問題
必須讓天然河川屬於維護永續的機構主管
任何的經濟部開發案必須先經過制衡單位
否則我們天然河川的數量只會消失的更快速
未來世紀是缺乏乾淨飲用水的世紀
不能再讓這樣的制度繼續為害我們自己和子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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