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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才淺,最近遇到類似的問題~
負責區域:台北的新店
雜項工作物:水塔
詢問新北市政府後得到的回答,根據技術規則第一章用語定義第一條第三點建築面積內有提.......「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所以若是我的蓋的水塔超過1.2公尺,就必須檢討建蔽率、容積率、法定空地...等相關事項,若是1.2公尺以下就不計入建築面積,無需檢討建蔽率、容積率、法定空地...等相關事項,像上面的orpheus所述一 樣~所以要看雜項工作物的面積、高度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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