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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遇到一些問題想要請教
在規劃停車空間時所計算時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章 第14節 第59條
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這個部分有包含陽台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的部分嗎?
關於停車位設置尺寸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章 第14節 第60條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
目前有看到的建造圖在停車位尺寸的部分都是設置 寬2.5M*長6M
這個是因為什麼緣故呢?
既然可以設置2.5M*5.5M,為什麼長度都還是設置6M?
關於採光面積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章 第8節 第41條、第42條
這個部分有看沒有懂
何謂有效採光距離?
無校採光面積是怎麼判定?
建築技術規則的計算式看不懂
設有居室建築物之外牆高度(採光用窗或開口上端有屋簷時為其頂端部份之垂直距離)(H)與自該部份至其面臨鄰地境界線或同一基地內之他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如天井)之水平距離(D)之比,不得大於左表規定
土 地 使 用 區
H/D
(1)
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
4/1
(2)
商業區
5/1
這個指的是:外牆高度4M,外牆離最近的建物距離至少要1M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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