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道路退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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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關於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道路退讓的問題

文章swave » 2013 12月 03 (週二) 3: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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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教各位建築前輩關於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問題。
1. 如果現有巷道為單向出口,寬4米,長度50米,根據以下第一款與第四款規定,建築線需要退讓以達六公尺嗎?
2. 另外,道路寬度是以實測或是地籍圖為準? 若是實測,同一巷道寬窄不一,寬度應如何認定呢?

感謝各位前輩不吝回答!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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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因而退讓之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其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示)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因而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前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連接計畫道路之出口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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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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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夜規人 » 2013 12月 03 (週二) 11:21 pm

1.是的,申請建築線指定(示)將從現況道路中心線,左右均等3公尺指定建築線。
2.現況道路未達六公尺,仍會從道路中心線均等退縮指定至6公尺寬度。實際申請新建時,雖現況未達六公尺寬度,建築物配置需退縮至距對側房屋淨寬6公尺位置,此為消防救災之需求。
夜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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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swave » 2013 12月 04 (週三) 12:01 am

夜規人 寫:1.是的,申請建築線指定(示)將從現況道路中心線,左右均等3公尺指定建築線。
2.現況道路未達六公尺,仍會從道路中心線均等退縮指定至6公尺寬度。實際申請新建時,雖現況未達六公尺寬度,建築物配置需退縮至距對側房屋淨寬6公尺位置,此為消防救災之需求。

謝謝夜規人前輩的解說,只是還是有點不大明白第四款的意思: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這一款的意思不是說,如果目前巷道已經大於4米,所以就保持現有寬度,而不需要根據第一款退縮嗎?

另外,如果道路退縮至6米寬度,根據建築技術規則164條計算建築物高度時,面前道路寬度就以6米(未來道路寬度)計算嗎? 即使目前巷道實際寬度只有4米。

感謝前輩解答!
sw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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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夜規人 » 2013 12月 05 (週四) 11:55 pm

建築線指定幾米,道路寬度就認定幾米。
夜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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