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照之透天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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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照之透天集合住宅

文章Bcrhnl » 2014 1月 04 (週六) 8: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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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非建築相關科系,有一事想請教,
所居住的房子為集合透天住宅(臨路4戶,社區4戶),為同一建照及使照,臨路住戶土地及建物皆為1/1的持有。因查法條,有說「同一宗土地,3戶以上為集合住宅,如要增建、改建,重建,需由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竣工圖上所示的樓地板為8戶共同計算,建蔽率及容積率為80%,240%,皆己使用至上限。
如果想將自家頂樓出租給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或架設廣告看版,算是增建嗎?需要其他住戶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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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rhnl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14 1月 04 (週六) 8:21 pm

文章kevin.ke » 2014 1月 07 (週二) 9:52 pm

貴會陳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使用建築物外牆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及相關附屬設備之相關事宜乙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9-07-27
內政部營建署98.7.27營署建管字第0983040515號函
按「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法第48條及第51條所明定;次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33條第2款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至於建築物外牆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及相關附屬設備,建築法並無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惟其附置於建築物外牆面,仍應遵守上開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2010-05-07
kevin.ke
 
文章: 4
註冊時間: 2014 1月 07 (週二) 9:48 pm

文章kevin.ke » 2014 1月 07 (週二) 9:57 pm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kevin.ke
 
文章: 4
註冊時間: 2014 1月 07 (週二) 9:48 pm

文章kevin.ke » 2014 1月 07 (週二) 10:02 pm

有關公寓大廈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申請雜項執照,涉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一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9-11-26
內政部營建署98.11.26營署建管字第0982922968號函
一、按建築法第30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次「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規定,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進行程序及表決權之計算,所得文件為會議紀錄,其用途及性質與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不同,應不得相互取代。」(前開「第29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修正為「第31條」。)本部86年5月20台(86)內營字第8672833號函釋有案,本案請依前揭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部函釋辦理。

二、另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至本部93年7月19台內營字第0930085155號令訂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其中相關證明文件欄已載有設置處所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限於管理組織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設置者)等。併同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2009-11-26
kevin.ke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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