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案內含二棟建築之日照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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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內含二棟建築之日照檢討

文章小新 » 2014 2月 17 (週一) 4: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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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23條第2項規定:「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1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如果同一建案在容積管制地區,但地面上係有二棟建築物且分別有市政府核發之建築執照號碼,請問在檢討日照時是否須同時檢討該二棟建物對同一鄰地所造成之影響??
本人之案例就是住家旁的建案,單一棟看(計算)沒有影響日照,但二棟一起計算則日照時間就不足一小時,請問請樣的建築合法嗎?
要如何申訴!!

小弟在此先感謝各位先進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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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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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夜規人 » 2014 2月 17 (週一) 7:21 pm

高度21公尺以下相連,21公尺以上分開就沒問題。依你所敘述應該無日照檢討疑慮。
夜規人
 
文章: 46
註冊時間: 2009 1月 31 (週六) 12:53 pm

文章小新 » 2014 2月 18 (週二) 9:03 am

夜規人 寫:高度21公尺以下相連,21公尺以上分開就沒問題。依你所敘述應該無日照檢討疑慮。

感謝回覆!
請問前述內容有法規之依據嗎?
小新
 
文章: 10
註冊時間: 2014 2月 13 (週四) 10:22 am

文章interiord45 » 2014 2月 18 (週二) 9:32 am

是商業區還是住宅區?棟距?
商業區有做開放空間獎勵則需檢討北向日照(高度36米以上的部分),住宅區是21米以上部分
有一定棟距跟深度則可分開檢討,但還是要有平面圖才能檢討相關尺寸
interiord45
 
文章: 22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5 (週四) 11:26 pm
來自: TAINAN

文章小新 » 2014 2月 21 (週五) 4:22 pm

interiord45 寫:是商業區還是住宅區?棟距?
商業區有做開放空間獎勵則需檢討北向日照(高度36米以上的部分),住宅區是21米以上部分
有一定棟距跟深度則可分開檢討,但還是要有平面圖才能檢討相關尺寸


是住宅區,以下附平面圖供各位大大參考!! 紅色部份為建築物本體。
圖檔

周遭位置圖如后:

圖檔

再請各位先進提供相關建議!!
小新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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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夜規人 » 2014 2月 22 (週六) 9:09 pm

1.兩個案子皆是以10弄作為面前道路檢討樓高,以圖面上建築物退縮位置、道路寬度及建物高度來看,對於面前道路的陰影檢討應無問題。
2.東側5m及西側4m為現有巷道,分別為兩個案子之背側道路,因此應先確認此兩條是否經指定有建築線(依你所附土地使用分區圖初步來看可能會有建築線,但各地方政府指定建築線原則略有不同,需再確認),如有建築線的話,在高度檢討上或許會有問題。
3.目前有關建築案件,建管單位不擔審查責任,只負行政責任,有關法令檢討全推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出問題全推給建築師,這種回文並不意外。
夜規人
 
文章: 46
註冊時間: 2009 1月 31 (週六) 12:53 pm

文章小新 » 2014 2月 24 (週一) 10:21 am

夜規人 寫:1.兩個案子皆是以10弄作為面前道路檢討樓高,以圖面上建築物退縮位置、道路寬度及建物高度來看,對於面前道路的陰影檢討應無問題。
2.東側5m及西側4m為現有巷道,分別為兩個案子之背側道路,因此應先確認此兩條是否經指定有建築線(依你所附土地使用分區圖初步來看可能會有建築線,但各地方政府指定建築線原則略有不同,需再確認),如有建築線的話,在高度檢討上或許會有問題。
3.目前有關建築案件,建管單位不擔審查責任,只負行政責任,有關法令檢討全推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出問題全推給建築師,這種回文並不意外。

感謝回應!!
小新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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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SH徐 » 2014 2月 25 (週二) 7:55 am

一)、有關1:3.6「投影陰影」檢討(技則第164條),與「日照陰影」檢討(技則第23條),基本上是兩回事,其檢討方式各有不同的「遊戲規則」。
二)、前者依現行規定,較無爭議(再參照82.02.16台內營字第8201309號函釋,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626&catid=159&Itemid=114);
三)、後者依現行規定,較具爭議(例如多幢建物時之合併或個別檢討....),這個議題目前營建署刻正積極的研議當中,相信不久即將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3、40條(詳TNCAA法規專頁「近期法令函文周知」1030224周知,http://goo.gl/HlruUP)。
四)、建議耐心等待營建署修訂發布的最後結果(似乎是朝向較寬鬆的方向作規定)。
MSH徐
MSH徐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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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南

文章小新 » 2014 2月 28 (週五) 12:04 am

MSH徐 寫:一)、有關1:3.6「投影陰影」檢討(技則第164條),與「日照陰影」檢討(技則第23條),基本上是兩回事,其檢討方式各有不同的「遊戲規則」。
二)、前者依現行規定,較無爭議(再參照82.02.16台內營字第8201309號函釋,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626&catid=159&Itemid=114);
三)、後者依現行規定,較具爭議(例如多幢建物時之合併或個別檢討....),這個議題目前營建署刻正積極的研議當中,相信不久即將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3、40條(詳TNCAA法規專頁「近期法令函文周知」1030224周知,http://goo.gl/HlruUP)。
四)、建議耐心等待營建署修訂發布的最後結果(似乎是朝向較寬鬆的方向作規定)。


感謝回覆,獲益匪淺!!
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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