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規人 寫:1.兩個案子皆是以10弄作為面前道路檢討樓高,以圖面上建築物退縮位置、道路寬度及建物高度來看,對於面前道路的陰影檢討應無問題。
2.東側5m及西側4m為現有巷道,分別為兩個案子之背側道路,因此應先確認此兩條是否經指定有建築線(依你所附土地使用分區圖初步來看可能會有建築線,但各地方政府指定建築線原則略有不同,需再確認),如有建築線的話,在高度檢討上或許會有問題。
3.目前有關建築案件,建管單位不擔審查責任,只負行政責任,有關法令檢討全推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出問題全推給建築師,這種回文並不意外。
MSH徐 寫:一)、有關1:3.6「投影陰影」檢討(技則第164條),與「日照陰影」檢討(技則第23條),基本上是兩回事,其檢討方式各有不同的「遊戲規則」。
二)、前者依現行規定,較無爭議(再參照82.02.16台內營字第8201309號函釋,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626&catid=159&Itemid=114);
三)、後者依現行規定,較具爭議(例如多幢建物時之合併或個別檢討....),這個議題目前營建署刻正積極的研議當中,相信不久即將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3、40條(詳TNCAA法規專頁「近期法令函文周知」1030224周知,http://goo.gl/HlruUP)。
四)、建議耐心等待營建署修訂發布的最後結果(似乎是朝向較寬鬆的方向作規定)。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