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Peter Tsao » 2014 11月 04 (週二) 8:50 am
臨時建築許可,其實也是建築執照的一種,應檢附的文件圖說是類似的。
第十一條 申請建造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
(一) 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
(二) 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 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含層數及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地、基地標高、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四) 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並標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 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
(六) 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 各層結構平面圖。
(八) 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鋼骨構造應含樑、柱、基礎接合詳圖。但所附結構計算書業載明斷面大小及材料者,其結構詳圖得於開工前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九) 設備圖:載明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置。但電氣、給水、排水、電信、消防設計核准文件得於開工前
補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三、結構計算書:
(一) 二層以下跨度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部分應力計算書。
(二) 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 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結構計算書。
(四) 四樓以上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
四、 地質鑽探報告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建築物或經本府工務局認有必要者,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
五、 建築線指定圖(免指定建築線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 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辦理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應檢附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
(四)增建者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五)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六)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應附者。
詳細,可以找桃園建築師諮詢,提供以下資料供參考:
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公會電話:03-3377127
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電話03-3016611
曹登貴。曹登貴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都市計畫技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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