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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新建集合住宅五樓, 僅設樓梯一座 和電梯一部
電梯2公尺 --> 梯廳2公尺 -----> 牆+防火門 --> 直通樓梯
各戶皆由梯廰連接大門
請問以上是否成立?
參考法條: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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