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kkteacher » 2016 11月 24 (週四) 10:06 am
這位老闆您好:
一、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其中規定H-2類組建築物用途之集合住宅規模到達下列規定者即屬於既有公共建築物: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據此,若屬於上述1.或2.規定之集合住宅其中之一者,即應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9點規定之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表規定: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無障礙昇降設備(即無障礙電梯)。合先敘明。
二、按照您所提問山坡地丙建-規劃4樓9戶的集合住宅,並未到達前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規定之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尚無強制必須設置無障礙電梯之規定。
三、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個案情形仍請會同委任開業建築師一起至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洽詢辦理為宜。敬祝身體健康,房屋請照興建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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