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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我在一塊1樓合法建築物空地設置無壁體透明棚架(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若是在法定空間上面積以不超過第十七條規定,建管處會拍照列管
若我要設置的無壁體透明棚架是在私人土地上,是否就不屬於違建?
另外關於無壁體透明棚架,若是上面與前面採用透明壓克力遮蔽,後面固定在建築物外牆,左右兩側則沒有東西隔起,此部分是否依然算是無壁體透明棚架
還有關於"雜項工作物"定義,雨遮是否為雜項工作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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