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pheus 寫:據晚輩粗淺認知,建蔽率主要是為了合理的鄰地日照權以及防火、防疫(早期的倫敦黑死病和大火)等公共安全衛生問題所訂的限制,台灣的建蔽率規定應沿襲日本制度而來。
orpheus 寫:回到正題,雜項工作物高度超過120cm應計入建蔽率與建築面積,而視其用途決定是否需計入容積,這應該是一般作法吧?
L-archi 寫:orpheus 寫:回到正題,雜項工作物高度超過120cm應計入建蔽率與建築面積,而視其用途決定是否需計入容積,這應該是一般作法吧?
這個還要查一查,小弟沒有這種印象呢!
用雜項執照申請許可的類型實在太多
無法以單一論斷該設施是否不計入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
舉例:
1.現在最夯的太陽能光電版,高度超過2.M,就要申請雜項執照,太陽能光電版也是有算面積的。
2.鄉間最常看到的雞舍,他附屬的飼料桶,也是有算面積的
3.大型的熱水爐灶大到一個程度,假設5X5M好了,如果加了屋頂,四周沒有牆,這樣要不要計入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
4.大型工廠內的設備有室內也有室外,到底是算雜項還是建照呢?可是它也要算面積呢?!
建築法第7條的規定是早期立法時列舉項目,現在各類型建築物眾多
實際上的操作,會將建築物以外的設施,都以雜項執照來申請,並管制設施的結構與防火安全要求,還是有計算面積的狀況,當雜項工作物或雜項設施大到一個程度時,不計算面積或建蔽率管制,回到法的精神,似乎無法確保建築物採光、通風及防止延燒的功能。
所以,小弟也認為「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 」這個說法必須限制在某個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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