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雜項工作物申請雜項執照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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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inshin » 2011 2月 14 (週一) 3: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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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執照的構造應否計入建蔽率、容積率.....的確是個問題...不知以往是否有解釋條文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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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shin
 
文章: 348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05 (週三) 9:43 am

文章府城人 » 2011 2月 14 (週一) 7:07 pm

如果合法院房屋周遭無法住人之工作平台視為雜項工作物時
大家可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條中之解釋令(內政部77/7/19台內營字第617649號函),就能對雜項工作物需不需要計入建築面積及建蔽率有較明確之了解了
府城人
 
文章: 99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27 (週二) 10:44 am

文章orpheus » 2011 2月 14 (週一) 8:30 pm

據晚輩粗淺認知,建蔽率主要是為了合理的鄰地日照權以及防火、防疫(早期的倫敦黑死病和大火)等公共安全衛生問題所訂的限制,台灣的建蔽率規定應沿襲日本制度而來。

容積率目的不應武斷的說是為了限制都市發展,而是了都市管理,是美國都市計畫體系的一小部分。台灣也很天才地在當年貿然將容積率寫進技術規則(其他還有很多例如都市設計審議的上訴機制、鏈鎖稅、都市設計管制...etc),而未考慮台灣的運作機制、民情與都市氛圍根本就與歐美大相逕庭。

至於哪些面積可計容積哪些不計,據大署官員解釋,當年是建築投資開發公會一類的組織奔走後的結果,導致建築師要計算好幾套面積,當然,某種角度看來免計容積這檔事有利於建築師設計費自肥,所以抱怨的聲浪也不高。但是容積率真的要分這麼細吗?到現在還有很多都市計畫的學生、老師甚至官員不知道建築師算出來的容積樓地板面積跟他們當初計畫中的容積率不一樣。法規定的越複雜,原先的立法意旨就更稀薄,執行上的盲點和死角就越多,漏洞也越多。

以上都是還沒還給老師的東西,若有錯誤煩請指正,謝謝!

回到正題,雜項工作物高度超過120cm應計入建蔽率與建築面積,而視其用途決定是否需計入容積,這應該是一般作法吧?
orpheus
 
文章: 95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10 (週一) 6:51 pm

文章fasun » 2011 2月 14 (週一) 10:25 pm

.....但仍有主管機關還是發雜項執照,然後又加註開工前送消防機關審查。這就造成與消防主管機關之間的問題,.....恕刪
基本上那是要看放在哪裡的電梯,若是放在學校的電梯,應屬供公眾使用,自然消防跟無障礙應該要審查.....
fasun
 
文章: 5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4:29 pm

文章L-archi » 2011 2月 14 (週一) 11:20 pm

orpheus 寫:據晚輩粗淺認知,建蔽率主要是為了合理的鄰地日照權以及防火、防疫(早期的倫敦黑死病和大火)等公共安全衛生問題所訂的限制,台灣的建蔽率規定應沿襲日本制度而來。

應該是沒有錯!根據小弟借閱日本圖解建築基準法一書,裡面就提到建蔽率是為了確保通風及防止延燒。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5/S25HO201.html
(建ぺい率)
第五十三条  建築物の建築面積(同一敷地内に二以上の建築物があ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その建築面積の合計)の敷地面積に対する割合(以下「建ぺい率」という。)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区分に従い、当該各号に定める数値を超えてはならない。

圖檔

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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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i
 
文章: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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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1 2月 14 (週一) 11:44 pm

orpheus 寫:回到正題,雜項工作物高度超過120cm應計入建蔽率與建築面積,而視其用途決定是否需計入容積,這應該是一般作法吧?

這個還要查一查,小弟沒有這種印象呢!

用雜項執照申請許可的類型實在太多
無法以單一論斷該設施是否不計入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
舉例:
1.現在最夯的太陽能光電版,高度超過2.M,就要申請雜項執照,太陽能光電版也是有算面積的。
2.鄉間最常看到的雞舍,他附屬的飼料桶,也是有算面積的
3.大型的熱水爐灶大到一個程度,假設5X5M好了,如果加了屋頂,四周沒有牆,這樣要不要計入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
4.大型工廠內的設備有室內也有室外,到底是算雜項還是建照呢?可是它也要算面積呢?!

建築法第7條的規定是早期立法時列舉項目,現在各類型建築物眾多
實際上的操作,會將建築物以外的設施,都以雜項執照來申請,並管制設施的結構與防火安全要求,還是有計算面積的狀況,當雜項工作物或雜項設施大到一個程度時,不計算面積或建蔽率管制,回到法的精神,似乎無法確保建築物採光、通風及防止延燒的功能。

所以,小弟也認為「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 」這個說法必須限制在某個範疇內。
L-archi
 
文章: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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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rpheus » 2011 2月 15 (週二) 10:04 am

L-archi 寫:
orpheus 寫:回到正題,雜項工作物高度超過120cm應計入建蔽率與建築面積,而視其用途決定是否需計入容積,這應該是一般作法吧?

這個還要查一查,小弟沒有這種印象呢!

用雜項執照申請許可的類型實在太多
無法以單一論斷該設施是否不計入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
舉例:
1.現在最夯的太陽能光電版,高度超過2.M,就要申請雜項執照,太陽能光電版也是有算面積的。
2.鄉間最常看到的雞舍,他附屬的飼料桶,也是有算面積的
3.大型的熱水爐灶大到一個程度,假設5X5M好了,如果加了屋頂,四周沒有牆,這樣要不要計入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
4.大型工廠內的設備有室內也有室外,到底是算雜項還是建照呢?可是它也要算面積呢?!

建築法第7條的規定是早期立法時列舉項目,現在各類型建築物眾多
實際上的操作,會將建築物以外的設施,都以雜項執照來申請,並管制設施的結構與防火安全要求,還是有計算面積的狀況,當雜項工作物或雜項設施大到一個程度時,不計算面積或建蔽率管制,回到法的精神,似乎無法確保建築物採光、通風及防止延燒的功能。

所以,小弟也認為「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 」這個說法必須限制在某個範疇內。


呵~小弟原先認為的"一般作法"似乎也流於武斷,站長追根究柢的態度令人佩服...:)
想想的確沒錯,前陣子在北市想申請一個物流用的鋼構臨時遮陽棚(面積高度都很大),沒有屋頂(屋面要用伸縮帆布)沒有牆壁,和台北市建管也討論了數番,每次答案都不一樣。
版本一是要申請雜項執照(後來因不在建築法列舉事項內被推翻)
版本二是要申請建照(因構架佔有面積且固著於地面上,但也有人認為這是放貨物用的,應屬雜項)
結論是...業主賭氣不蓋了,因為太耗時
仔細想想是有模糊空間沒錯
orph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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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11 2月 15 (週二) 10:21 am

講到建蔽率一辭,在美國的加州也因每一個City而有不同的定義(縣市自治條例?):
Lot and Building Coverage Definitions
看看裡面應計算、除外建蔽率的項目與類組,這樣的法規架構會不會感覺我們的法規和美國加州的很像?
美國有50州,看起來,我們的技術規則還算簡單...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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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rpheus » 2011 2月 15 (週二) 12:13 pm

美國現行的建蔽率規定,看來似乎比較像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體系下的規定,而不是Building Code的規定?
orph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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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11 2月 15 (週二) 12:15 pm

在台灣都市計畫法和區域計畫法裡面也有建蔽率規定
加州各 City的建蔽率正負值計算標的依城市規定到結構構件、游泳池、設備室、出簷尺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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