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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工人 寫:勘盧!你再演霹靂火喔,沒那麼嚴重啦~![]()
給howardent兄一些想法做參考
主張契約有瑕疵
若建商沒有告知,則有可能違反消保法第5條,未提供充實消費資訊的義務,使消費者未能採取合理的消費。
使消費者權益受侵害。但你負有舉證的義務
關於舉證的方式 :
建議1 : 依買賣契約中所附文件(附圖或說明)為主,與使用執照圖較無關。
建議2 : 你可以找一下水箱位置的直上層或直下層住戶,問他們是否知情水箱正位於他的上或下方,特別是水箱的直下層住戶,因為他非常可能不知道他的天花板有那多的梁,請他們一並與契約中所附的圖或客變時所確認的圖做確認,或許對增加你的證人數及談判籌碼有幫助。
若確定建商未盡告知的事實,之後就看...你想要怎麼的結果?
若想退屋得主張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得撤銷契約。
若想減價收受可依354出賣人危險轉移於買受人時,已具有減少其房子價值之瑕疵,加上359解除契約或減價收受。
但因建商有口頭告知你,但你想也沒差,這動作表示你默示了這情狀,所以很難成立92條,可以一試。
若超級想退屋.則可考慮在刑事庭依詐欺情事另闢戰場,給予施壓增加談判籌碼
雖方法有點浪費司法資源的不良示範,但面對惡意不告知,違反誠信的建商,就將它視為只是一種訴訟策略吧
補充建議 1. 別跟建商打仲裁庭 2. 別急於轉賣給他人,除非你進了告知義務而他也完全知情,不然只是使法律關係更加複雜而已
希望有幫助
"好"兄 對房屋買賣糾紛的法條很熟悉
往後可能要多多請教
這幾天想想,錢一旦進了建商口袋,要叫他吐出來似乎很難
我看這法律程序是避免不了了
端看這建商到底是不是愛惜自己的羽毛了!!!
對了,"仲裁庭"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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