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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築線指示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8 3月 12 (週一) 6:45 pm
zinkonny
家裡長輩之前曾經跟幾位朋友合買一塊地
經過分割後中間留了一條寬度足夠的私設道路通往公路
私設道路大家共有
當初是說這樣子以後可以直接申請建築線
就算其他人賣掉了也不用其他人同意使用

不過現在要請建築線時
建築師說建管人員還是要求共有人的同意書
(而且還是要現在的所有人 前手不行 話說現在的所有人我們根本不認識啊)

根據目前查到的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91.10.17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971號函
確實是
"私設通路共有人之一所有之建築基地臨接該私設通路申請建築,應得免再由該私設通路之其他共有人出具通行同意書"

函文很清楚 建管處承辦人員仍然說不行
也說不出個緣由 反正就是被退

我們要如何據理力爭?
換建築師?行政救濟?還是?

Re: 申請建築線指示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8 3月 20 (週二) 10:51 am
annxe
你所提的函文,結論確實如你所說,但他是有前提的,符合前提才有結論的適用,不能直接斷章取義

原文是說: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之一明定:「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同辦法第三條規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有關建築基地之共有私設通路如係依上開辦法規定分割者,分割當時即已考慮臨接該共有私設通路之各建築基地所有權人均得單獨申請建築而予以分割,是私設通路共有人之一所有之建築基地臨接該私設通路申請建築,應得免再由該私設通路之其他共有人出具通行同意書。本案宜請OO縣政府查明該私設通路及建築基地分割情形,如屬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或第三條之一辦理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適用的前提是:「建築基地之共有私設通路係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分割者。」且解釋函後段有要求機關查明屬實得依規定辦理(免出具其他共有人通行同意書)。

若您能確認符合前述情形而承辦人不辦,那當然可以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