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3 頁)

請問雜項工作物申請雜項執照之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1 (週五) 5:52 pm
hotspring119
根據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有些雜項物工作物必須申請雜項執照,
請問雜項工作物申請雜照時,需要滿足容積率與建蔽率的規範嗎?
台北市建管處有人跟我說要,有人說不用,
讓我真是困惑...

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2 (週六) 10:26 am
Pedro Hsieh
建築法第7條: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所以因此產生的結構物會有依照技術規則應否計入樓地板面積的差異,端視設計圖樣如何檢討囉。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2 (週六) 8:41 pm
ck0789
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
承辦就是不懂.
如果需要有建築物來容納雜項設施,就是應該申請建照,併案再申請附屬之雜項。
但是現狀是,承辦最大,他說了算。
這是咱們建管令人詬病之處。
為求順利,就照承辦說的做吧!
法令已經很清楚,只是解讀起來總有官派說法與民派說法。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3 (週日) 8:48 am
doreen
『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這樣的見解太獨斷了。
就拿電梯來說,不是要檢討建築面積嗎?
自行車停車塔不是要檢討建蔽率而不用檢討容積率嗎?
承辦也許不清楚,應儘速釐清,但身為建築師依法設計簽證,當遵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法令。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3 (週日) 9:47 am
Pedro Hsieh
ck0789 寫: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


請教是否有任何的法令依據呢?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3 (週日) 11:10 am
KYCC
也許應該從技規裡
關於建築面積的"定義"及計算方法著手探討是否有面積存在
才會有後續的建蔽率容積率問題

Re: 請問雜項工作物申請雜項執照之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3 (週日) 11:43 am
sunday
hotspring119 寫:根據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有些雜項物工作物必須申請雜項執照,
請問雜項工作物申請雜照時,需要滿足容積率與建蔽率的規範嗎?
台北市建管處有人跟我說要,有人說不用,
讓我真是困惑...
謝謝!

請教hotspring119兄
雜項物工作物的內容為何?內容?位置?建築內還是建築物外?規模?
這樣大家討論的議題才不會失焦。

ps我猜想應該是那個溫泉酒店提供熱水的儲油槽與相關設備,是否應計入建蔽率容積率是吧?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3 (週日) 12:05 pm
sunday
ck0789 寫: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

如果有這麼單純就好了?!
法令就是定的不好才有疑義,不然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

ck0789 寫: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
承辦就是不懂.
如果需要有建築物來容納雜項設施,就是應該申請建照,併案再申請附屬之雜項。
但是現狀是,承辦最大,他說了算。
這是咱們建管令人詬病之處。
為求順利,就照承辦說的做吧!
法令已經很清楚,只是解讀起來總有官派說法與民派說法。

本文是在問建蔽率與容積率,何須牽扯指責承辦人,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
好像說得建管單位如此黑暗與官僚般,小弟不太認同,
承辦也是人,有新手與舊手,新手或許不熟練,但可以與他討論,每個人的立場不同,應該互相尊重
無須見獵心喜就污名化承辦人
在行政機關內老鼠屎是有,但不是每一個都是老鼠屎
就如同小弟遇到很多位爛建築師一樣,我就可以說所有建築師都很爛嗎?當然不行!
以偏概全的發表言論,讓小弟看起來,不太周全喔!

如果換成ck0789兄是承辦人,面對各種類型的雜項工作物,(水保設施、電台、基地台、工廠設備...等等)
也是很難依照「雜項就是雜項」的說法不用計算建蔽率與容積率核發執照的。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3 (週日) 7:20 pm
ck0789
sunday 寫:
ck0789 寫: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

無須見獵心喜就污名化承辦人
如果換成ck0789兄是承辦人,面對各種類型的雜項工作物,(水保設施、電台、基地台、工廠設備...等等)
也是很難依照「雜項就是雜項」的說法不用計算建蔽率與容積率核發執照的。

如果打到承辦人,我道歉。以下修正為建管單位。
回歸正題
各位沒聽懂!
建蔽率與容積率精神,是在限制都市發展
雜項工作物,一般來說並不是用來居住的的設施
以電梯來說,電梯一定有個外殼,然後裏面是設備,這個外殼是建築物,就應該有建照,而設備部分就屬於雜項。
再說建蔽率,首先要說的雜項是否有建築面積的出現,技術規則的用語定義中很清楚,「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條文中根本沒有說雜項工作物是有建築面積的存在。
一直以來,建管單位就在似是而非的觀念中做建管行政。把室外增建電梯與在原建築物內增建電梯這兩碼事混為一談。在原建築物內設置電梯,申請雜項執照我想大家都沒有疑問。但是在室外增建一座電梯應該是要申請建照的,其中電梯設備才是並案申請的雜項,但仍有主管機關還是發雜項執照,然後又加註開工前送消防機關審查。這就造成與消防主管機關之間的問題,照理雜項執照沒有面積,也沒有容積(各位可以回去看看手上的雜項執照是否有這兩個數據欄位)。
所以如果設計內容之中有屬於雜項與建築的部分,都應該以建照申請才對,這也是人民的權利。凡不屬雜項的東西就絕不能魚目混珠,讓承辦自己心證去判斷雜項工作物要不要記建蔽率與容積率,這是踰越法律授權的。
如果承辦認為該申請的雜項夾雜建物,就應該明確告知申請人,將該部分用建照申請,這才是正道。
千萬不要在出現雜項執照圖裡去算建築面積、容積,發照時雜項執照裡又沒有該資訊出現,這種謬誤。各位想想是否有理。

文章發表於 : 2011 2月 14 (週一) 7:56 am
Pedro Hsieh
雜項執照的構造應否計入建蔽率、容積率早已有明確規定。
CK0789兄在執業過程裡遇到什麼專業上的困難,可以拿出來大家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