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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令台申請建照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2 (週五) 12:53 am
ck0789
司令台可否視為非公眾使用呢?有無朋友們有經驗?
申請司令台如視為供公眾使用,要檢討無障礙、審消防.....
經費才一點點,我看很多學校的司令台也沒有無障礙...
用途到底該算什麼呢?
請教各位!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3 (週六) 1:10 pm
shaoyen
申請雜項?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3 (週六) 8:37 pm
ck0789
shaoyen 寫:申請雜項?


不像可以當雜項來申請....因為有頂蓋
還找不到可以參考的解釋函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4 (週日) 10:23 pm
kogiga
一、建築法第五條,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依營建署99030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較有關者:
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三、概括及列舉的條件如果都未涉,那就依同規定:「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如果無需從寛,那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計有困難嗎?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4 (週日) 10:39 pm
ck0789
kogiga 寫:如果無需從寛,那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計有困難嗎?

當然錢是最大的問題,時間是第二大的問題
供公眾使用要審電氣、消防才能開工(麻煩有冗長的程序)
還要設計無障礙通路,但操場位在山坡地,無障礙要花很多錢建很長的坡道,這些經費都是機關沒算到的
如果是非供公眾使用,那就好辦一些,省去很多麻煩了。
翻遍解釋函也沒發現有利的解釋
所以懷疑是否很多學校根本沒申請建照........不然應該會有許多問題需要解釋的
最壞的打算就且戰且走了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5 (週一) 12:53 am
Gianni
的確很多是都沒請照的.
這類工程很多是顧問公司拿去做
根本不管建照不建照
又遇到不懂的承辦人員,就全省下來拉~

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8 (週四) 5:59 am
archchi2002
研商學校警衛室是否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疑義乙案會議紀錄
內政部92.10.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
建築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並訂定其範圍,學校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範圍。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試試看~

Re: 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8 (週四) 7:03 pm
kogiga
這個會議紀錄,就是一個設法辦的範例。
以開建築師的專業,就通案的論點擬個申請釋疑函應該可為吧?
不然透過公會去跟主管建築機關研商也應可行。
當然,前人種樹後人乘涼,
如東,要有開拓或突破法規的勇氣,
那種專業知能,個人要預為致敬的~
archchi2002 寫:研商學校警衛室是否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疑義乙案會議紀錄
內政部92.10.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
建築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並訂定其範圍,學校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範圍。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試試看~

Re: 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8 (週四) 8:00 pm
Pedro Hsieh
內政部92.10.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 寫:研商學校警衛室是否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疑義乙案會議紀錄
內政部92.10.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
建築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並訂定其範圍,學校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範圍。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司令台為非公眾使用可能會有困難,畢竟開放性的儀典空間,不見得行動不便的人士就不需使用。

Re: 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文章發表於 : 2011 9月 08 (週四) 8:39 pm
kogiga
(重複,自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