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關於樓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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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關於樓梯的問題

文章wchao » 2012 2月 22 (週三) 1: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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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問題是一商業大樓,原始的建築圖裡有設計規劃一樓公共設施上二樓的旋轉樓梯,
而二樓的產權與一樓不同人,

1.公共設施怎麼會歸屬在某人的權狀內?
2.一樓的所有權人有權利不讓二樓的人走這道樓梯嗎?
3.樓梯是否類似既定道路一樣,無權封閉??

麻煩各位替我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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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bella8260 » 2012 5月 08 (週二) 4:56 pm

這必須看到圖才能判斷,是否有相關圖面
bella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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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wchao » 2012 5月 08 (週二) 11:48 pm

bella8260 寫:這必須看到圖才能判斷,是否有相關圖面


好的,會盡快把相關圖面scan上來...讓專業的你們替我看看!大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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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liotb » 2012 5月 09 (週三) 9:57 am

旋轉樓梯不屬於直通梯(逃生梯),所以就不會是登記為公設,如為原核准圖存在之設計,可視為建築物之結構物一部分。理論上當層之牆、板、柱等結構是屬於當層的維護產權,至於原先是如何規劃與使用則是另外一個需求與設計的故事 (也許曾經為同一所有權人,日後轉出產權) 。
1、 不屬公設。
2、 有權
3、 如為直通梯(逃生梯)公設應不可佔用。
plio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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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wchao » 2012 5月 09 (週三) 8:59 pm

pliotb 寫:旋轉樓梯不屬於直通梯(逃生梯),所以就不會是登記為公設,如為原核准圖存在之設計,可視為建築物之結構物一部分。理論上當層之牆、板、柱等結構是屬於當層的維護產權,至於原先是如何規劃與使用則是另外一個需求與設計的故事 (也許曾經為同一所有權人,日後轉出產權) 。
1、 不屬公設。
2、 有權
3、 如為直通梯(逃生梯)公設應不可佔用。


恩,了解

我在敘述清楚一點,

那個旋轉梯它從地下室通道二樓,如果是這樣,它還是不屬於公設嗎?

另外,至於您提到的"當層之牆、板、柱等結構是屬於當層的維護產權",這個意思是說,樓梯這部分是屬於一樓
的所有人的嗎?一樓還有明確的公設區,如電梯與逃生梯,所以有權決定讓二樓的人不得使用?

謝謝您的回覆,我也要再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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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bella8260 » 2012 5月 09 (週三) 10:00 pm

聽起來這個案子應該辦過變使及分戶,原來地下室到2樓應該為同一所有權人,後來分戶,利用這個旋轉梯為主要出入,所以這個旋轉梯應該已被獨立區劃,故地下室到2樓各層與旋轉梯之間應已各別區劃,所以旋轉梯為地下室到2樓之共有部分,換言之,該梯為其地下室到2樓共同持分。可申請建物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即可証實。以上請參考。
bella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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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liotb » 2012 5月 10 (週四) 9:54 am

如所述,如該設施為地下室至二樓之旋轉梯是可能定義為共有部分,在公寓大廈的公共設施部分屬於「小公」,為當層所有權人所持分。前次回覆為參考所述採旋轉梯為開放式設計,垂直動線為經由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通行。以上回覆皆屬參考判斷,無參考原有核准圖說之依據。由於「小公」可能登記在主建物面積之中,所以最終要確認此一設施是否為「小公」甚至是增建(違建)仍應參考原有核准圖(原有使照圖說)與比對「建物測量成果圖」即可得知。
1、 建議如為所有權人,請至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調閱「原有核准圖說」並向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進行比對。
2、 如確屬於「小公」雖所有權登記於各區分所有權人,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仍應供區分所有權人出入使用。
3、 如非屬「小公」之公共設施部分,如前次回覆僅視為當層之設施或結構物。
4、至於兄所述防火區劃問題,如此一樓梯因區劃而有梯間應該就不會有佔用問題,如此一梯間因室內裝修材(耐燃一級)或是區劃面積(B1~2F<1500M2)而免限制。
plio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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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bella8260 » 2012 5月 10 (週四) 12:36 pm

「小公」,為當層所有權人所持分。是早期的登記方式,不過如樓上大大所言,必須要調閱相關資料才能正確判斷。至於防火區劃問題,小於1500平方公尺乃三層為同戶時之檢討。
建議提送相關資料,請專業建築師評估。大家只能依您的說法進行猜測評斷,可能不會有結果。以上請參考
bella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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