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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使用執照附圖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0 (週四) 3:23 pm
hank0612
想請問熟析建築法規的各位先進以下幾個問題:
1.使用執照附圖之性質為何?
2.我所取得之使用執照附圖上面有「○○建築師事務所」及「竣工圖」之字樣,請問如果使用執照附圖與實際建築情形不同時,是否即屬違建?例如本來應該坐北朝南,但蓋成坐南朝北。如果屬於違建,誰應負責?建築師事務所?營造業者?
3.使用執照附圖上為「平面停車位」,但實際狀況是「機械式F型沉箱式油壓雙層停車位」,請問是否屬於違建?是否屬於違法增設?
4.實務上是否一切應依使用執照附圖建築?或有可調整之空間?

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0 (週四) 5:59 pm
Pedro Hsieh
依據建築法第70條規定略以:「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上開條文內容說明使用執照核發的依據、建造執照圖與使用執照之關係。(設計圖樣即建造執照內之圖樣)

文章發表於 : 2012 5月 16 (週三) 5:56 pm
hank0612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