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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推選成立報備疑問,問一下各位先進!
這應該是屬於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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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某公寓大廈有區分所有權人33人。
二、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管理委員會。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22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2/3之出席比率(區分所有權比例亦符合)。
三、 出席之22人,以每人5票,每人皆有投票,選舉出管理委員5人,
投票結果前5名: A=16 B=15 C=14 D=13 E=12
四、 通過決議之比率計算方式為:
1. 22人出席,22人皆有投票,同意比率為100%,
符合該條例第31條同意比率3/4以上之規定?
2. A=16 16/22=0.727 < 3/4之規定,決議不成立?
3. 針對此5員當選為管理委員視為一待議事件,再投票一次,比率超過3/4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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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認為1~3哪個方式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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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F,我A~E都沒投給他們,但是最後的決議確是100%通過,我應該感覺很差,想提異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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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問大家的看法,再來找我們這邊的地方主管機關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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