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推選成立報備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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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推選成立報備疑問

文章KYCC » 2012 5月 30 (週三) 8: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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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推選成立報備疑問,問一下各位先進!
這應該是屬於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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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某公寓大廈有區分所有權人33人。

二、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管理委員會。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22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2​/3之出席比率(區分所有權比例亦符合)。

三、 出席之22人,以每人5票,每人皆有投票,選舉出管理委員5人,​
投票結果前5名: A=16 B=15 C=14 D=13 E=12

四、 通過決議之比率計算方式為:

1. 22人出席,22人皆有投票,同意比率為100%,
符合該條例第31條同意比率3/4以上之規定?

2. A=16 16/22=0.727 < 3/4之規定,決議不成立?

3. 針對此5員當選為管理委員視為一待議事件,再投票一次,比率超過​3/4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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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認為1~3哪個方式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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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F,我A~E都沒投給他們,但是最後的決議確是100%​通過,我應該感覺很差,想提異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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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問大家的看法,再來找我們這邊的地方主管機關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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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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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hing » 2012 6月 01 (週五) 8:58 pm

3個選項都不對~

首先,條例29第2項略以: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上開內容並非規定委員之選任須於區權會決議,而是說委員之選任"辦法"由區權會決議,依你社區情況,應該是將"出席人每人有5票,候選人得票數前5名即當選管理委員"之選舉辦法(或說遊戲規則)提案於區權會議中表決,只要表決同意人數符合條例31條規定,那麼依此選舉辦法選出的委員皆屬合法,向縣市政府報備時所填寫的決議同意人數計算,是填寫"委員選舉辦法"議案表決人數,而不是各當選委員之得票比例。
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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