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梯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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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梯申請雜項執照

文章smileck1928 » 2012 7月 17 (週二) 10: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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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要於機關建築物外加蓋一座電梯
因經費的問題 
主管跟我說先不申請雜項執照
等蓋好之後有經費再補申請
該建築物有使用執照也有建築執照

我想問的是這樣不是違法了嗎?
等於是違章建築??如果到時候被查到會不會被罰錢?
還是真的只要補申請執照就不會有事了呢?
另外若請建築師申請執照費用大概會是多少?以工程價300萬來計算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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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ck1928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2 7月 17 (週二) 10:12 am

文章tasam99 » 2012 7月 17 (週二) 1:00 pm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55條第二項辦理.....合法的
tasam99
 
文章: 16
註冊時間: 2008 4月 12 (週六) 3:19 pm
來自: 士人聚集如林

文章smileck1928 » 2012 7月 17 (週二) 4:34 pm

請問是這條嗎?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這邊好像看不太出來跟雜照申請有什麼關係耶
抱歉,我對建築真的不熟,可以解釋一下嗎?
另外我要敘述一下該電梯1~2樓在建築物室外 地下室1樓在室內...
smileck1928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2 7月 17 (週二) 10:12 am

文章Pedro Hsieh » 2012 7月 17 (週二) 5:45 pm

第7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第28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86條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 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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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電梯本就應該申請雜項執照之建築許可。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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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中部草地

文章Crocodile » 2012 7月 19 (週四) 11:29 am

補充Pedro Hsieh大
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七、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但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六公尺。
公共建築物的認定詳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
符合上述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辦理雜項執照、不能符合者辦理建造執照。

另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符合上述規定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所以問要不要辦理建築執照:「要」,應辦理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綜上自行評估。
(Pedro Hsieh大,單就建築法第7條將建築完成後設置之昇降設備歸類為雜項工作物應申請雜項執照其實相當窒礙難行,因為電梯很難單獨存在不涉及其他設施及法令,蓋個100坪電梯申請雜照不合理吧!認為應援引技#55及身障福利法的例外規定界定建照與雜照。另於建築物內開孔設置電梯雖不增加面積,但仍有結構及其他法規的檢討,用變更使用執照方式辦理也算合理。淺見,小小交流。)

執照申請相關法規請建築師檢討。
如果有既存違建的話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會過,變更使用執照依變使辦法第10條及各縣市辦理變更使用違章處理原則評估看看。

不申請執照有沒有問題:
蓋好的違建依建築法第25條、86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各縣市違章處理原則處理。
施工中違建依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及第93條處理。
違規使用依建築法第73條、第91條處理。
另電梯安全的部分依建築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91條處理。
以上都不是罰錢了事,就算補申請程序除了罰鍰也要看法規是否檢討的過,而且機關是沒有罰緩預算的,到時候會有這筆錢誰出及責任追究問題。
機關工程可能被查核或審計噹到該申請執照而未申請
以上有衍生的行政責任問題或其他問題
到時候相信長官會推說不知道、沒授權,承辦應有足夠專業判斷,畢竟承辦是第一個章。

如果都沒被逮到的話,也只能夠說:「機關都帶頭違法了,還要百姓守法,這是什麼政府。」

委託建築師的服務費用,詳「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Crocodile
 
文章: 3
註冊時間: 2008 9月 26 (週五) 10:03 am

文章Pedro Hsieh » 2012 7月 21 (週六) 10:03 am

感謝Crocodile兄的寶貴意見。感謝啦!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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