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smileck1928 » 2012 7月 17 (週二) 4:34 pm
請問是這條嗎?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這邊好像看不太出來跟雜照申請有什麼關係耶
抱歉,我對建築真的不熟,可以解釋一下嗎?
另外我要敘述一下該電梯1~2樓在建築物室外 地下室1樓在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