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iwan 寫:所以意思是第1點應屬點法,2、3點有人檢舉就會被拆嗎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依據建築法的內容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
。
所以...你的1-2-3點基本上並無涉及到上述之法條.外牆與結構體部分都不動.你那應該稱之為室內裝修部分.不過"開窗"的部分倒是要注意技術規則上的相關規定.不過你知道是違建的話.還是低調點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