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業區6F以上700平方米的辦公室,要裝設自動撒水設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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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業區6F以上700平方米的辦公室,要裝設自動撒水設備嗎?

文章hunter D » 2013 7月 26 (週五) 11: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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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台北市科技工業區6F以上700平方米的辦公室,天花板要裝設自動撒水設備嗎?
我查了技術規則與消防法好像是不用是嗎?

技術規則
第一百十三條 (適用範圍)建築物應按左列用途分類分別設置滅火設備、警報設備及標示設備,應設置之數量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一、第一類: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等。
二、第二類:夜總會、舞廳、酒家、遊藝場、酒吧、咖啡廳、茶室等。
三、第三類:旅館、餐廳、飲食店、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等。
四、第四類:招待所(限於有寢室客房者)寄宿舍、集合住宅、醫院、療養院、養老院、兒童
福利設施、幼稚園、盲啞學校等。
五、第五類:學校補習班、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等。
六、第六類:公共浴室。
七、第七類:工廠、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室、電信機器室。
八、第八類:車站、飛機場大廈、汽車庫、飛機庫、危險物品貯藏庫等,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
內停車空間等。
九、第九類:辦公廳、證券交易所、倉庫及其他工作場所。

第一百十四條 (滅火設備)滅火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二、自動撒水設備應設置於左列規定之樓層:
 
(一)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前條第一款使用
之舞台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二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三款、第四款(寄宿舍,集合住宅除外)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
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001~030條 (總則篇/消防設計篇)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
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
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
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
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者。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八、高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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