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rch2791 » 2016 10月 14 (週五) 10:17 pm
我上過內政部營建署的無障礙課,沒有提到這部份.後來又上了無障礙協會勘檢人員的課,對167條第三款的公共建築物的解釋是"既有公共建築物",本條同時敘述新建跟增建,才產生這樣的問題.對照102年修正後"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和102修正前"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其修改的最大意義是102年之後是全面實施無障礙環境(但書除外),102年以前是指公共建築物才需要無障礙環境,因此,「新建案不會因為是否為公共建築物而排除於無障礙環境之外」是167條本文我認為的結論.
爰此,新建建築物應該全面實施無障礙環境,或因獨棟連棟住宅,或因基地未達150m2,住宅每層小於100m2等特殊狀況方可免適用.其中但書第三條,"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以新建建築物而言,既然新建案不會因為是否為公共建築物而排除於無障礙環境之外,何來除公共建築物外?參酌以170條102年修訂前為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102年修定後改為「既有」,既然修正後公共建築物定義仍然存在,何必修改為「既有」?何分所謂公共建築物和既有公共建築物?既然全面實施無障礙,公共建築物自無所謂適用範圍可言.因此,「是否為公共建築物不是新建案是否要無障礙設置的條件」是我的第二個結論.
我有一個修改前C類工廠,申請增建,但C類不是在既有公共建築物範疇,其增建部分又需符合102年後新法規.因此僅就增建部份須符合102年後的法規.爰此,「公共建築物的判別其實是用在增建部分討論較為合理」是第三個結論.
我認為102年修法把新建增建全部寫在167條裡是造成本次各方在解讀上產生很大的歧見的原因,全面實施無障礙本來就沒有是否為公共建築物的差別,公共建築物的差別旨在判斷增建行為中,是否原有建築物為97年至102年間建照,是否在170條「既有」公共建築物的範疇內,如果上述答案是肯定的,則原有建築物在此次增建行為中,應一併考量無障礙設施.
結論,基地小於150m2與是否為公共建築物無關,本次修法為內政部營建署與無障礙協會歷經多次會議所做的決議,我個人認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與無障礙協會的答案才是標準答案,台北市建管處跟其他大部分人一樣,誤解了但書第三條的意思.建議以正式發文給內政部營建署,請他們答覆,或能參考有關歷次修訂法令的會議紀錄,或可解釋這個奇怪條文的真正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