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基地集合住宅無障礙建築物設施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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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基地集合住宅無障礙建築物設施的疑問?

文章ikuaya » 2013 9月 03 (週二) 9: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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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有規定,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不在此限。

有人告訴我還是需要檢討無障礙設施,因為條文寫"除公共建築物外",
六樓集合住宅是屬於公共建築物,所以被除外了。

我主要是考慮無障礙安全梯的問題,
基地小又要設置無障礙安全梯,還有停車位,實在很困擾!

請問40坪的台北市住三基地要蓋六層集合住宅的話,
到底要不要設置無障礙設施?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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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u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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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設施應改為行動不便者!

文章mth0715 » 2013 9月 03 (週二) 1:17 pm

其實設與不設都不重要!
一個好的設計應包含行動不便者使用!人總是有不便時!
法規是給政客看的!請不要為設立而設立!造成資源浪費!反而造成歧視族群設計!
法規目的在規範設計出來的東西能用且好用!
把電梯加大不就好了!不要用最小設計以失格調!
您如果設計者或建築者應"當掉!"
蠟筆小紅
mth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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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牛罵頭-麻豆崙

文章ikuaya » 2013 9月 03 (週二) 5:43 pm

我是因為自地自建也要自己住(六人),
基地是長方形的,有一個八人份每分鐘60公尺電梯,
原本設計是六樓獨棟透天,沒有無障礙設施的問題,
但是台北市前後退縮和高度比的關係,容積其實是沒有用完,
後來因為考慮以後可能應用和轉賣還有水電瓦斯分錶的問題,
所以才考慮改申請六樓集合住宅,才發現我受長度和停車位限制無法放下無障礙安全梯,
除非安全梯橫向發展(走三段),但是會大大改變原本室內格局和實用性,
所以才會想問大家到底40坪小基地集合住宅要不要設置無障礙設施?
iku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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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夜規人 » 2013 9月 05 (週四) 8:43 am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不在此限。"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明確規範,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包含在適用範圍內。建議以淨寬度75公分不含扶手,級高24級深18設計。
夜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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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ikuaya » 2013 9月 06 (週五) 8:01 am

夜規人 寫:"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不在此限。"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明確規範,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包含在適用範圍內。建議以淨寬度75公分不含扶手,級高24級深18設計。


真是謝謝!
看了你的回覆,不死心昨天打電話去問了台北市建管處,
真的如你講的一樣,現在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新申請建照,
無論建築基地面積大小都必須檢討無障礙設施。
iku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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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ikuaya » 2013 9月 06 (週五) 7:36 pm

今天問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http://free.abri.gov.tw/gbook.php

給了我不用無障礙設施的回答。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第170條規定,是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表,其中包括住宿類(H2類)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及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既有建築物是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改善。


煩請各位建築人如果知道確切內容者,幫小弟一個忙,不勝感激,謝謝!
iku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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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夜規人 » 2013 9月 07 (週六) 8:26 pm

我想你的問題其實是在於六層樓集合住宅是否算是"公共建築物",其實建築法中並沒有針對"公共建築物"有明確的定義與說明,只有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明確說明。對於何謂"公共建築物"我們只能從技術規則170條中,六層樓集合住宅被列在表格中,反推出原來它的確屬於"公共建築物",所以無法適用167條免設置規定的條件。因此六層樓集合住宅,雖然是"新建",仍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夜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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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ikuaya » 2013 9月 09 (週一) 8:11 pm

夜規人 寫:我想你的問題其實是在於六層樓集合住宅是否算是"公共建築物",其實建築法中並沒有針對"公共建築物"有明確的定義與說明,只有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明確說明。對於何謂"公共建築物"我們只能從技術規則170條中,六層樓集合住宅被列在表格中,反推出原來它的確屬於"公共建築物",所以無法適用167條免設置規定的條件。因此六層樓集合住宅,雖然是"新建",仍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謝謝了!
建築法對"公共建築物"定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內政部營業署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定義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 ... &Itemid=57
第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

所以是要檢討無障礙設施的! :cry: :cry: :cry:



iku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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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小基地集合住宅無障礙建築物設施的疑問?

文章arch2791 » 2016 10月 14 (週五) 10:17 pm

我上過內政部營建署的無障礙課,沒有提到這部份.後來又上了無障礙協會勘檢人員的課,對167條第三款的公共建築物的解釋是"既有公共建築物",本條同時敘述新建跟增建,才產生這樣的問題.對照102年修正後"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和102修正前"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其修改的最大意義是102年之後是全面實施無障礙環境(但書除外),102年以前是指公共建築物才需要無障礙環境,因此,「新建案不會因為是否為公共建築物而排除於無障礙環境之外」是167條本文我認為的結論.
爰此,新建建築物應該全面實施無障礙環境,或因獨棟連棟住宅,或因基地未達150m2,住宅每層小於100m2等特殊狀況方可免適用.其中但書第三條,"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以新建建築物而言,既然新建案不會因為是否為公共建築物而排除於無障礙環境之外,何來除公共建築物外?參酌以170條102年修訂前為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102年修定後改為「既有」,既然修正後公共建築物定義仍然存在,何必修改為「既有」?何分所謂公共建築物和既有公共建築物?既然全面實施無障礙,公共建築物自無所謂適用範圍可言.因此,「是否為公共建築物不是新建案是否要無障礙設置的條件」是我的第二個結論.
我有一個修改前C類工廠,申請增建,但C類不是在既有公共建築物範疇,其增建部分又需符合102年後新法規.因此僅就增建部份須符合102年後的法規.爰此,「公共建築物的判別其實是用在增建部分討論較為合理」是第三個結論.
我認為102年修法把新建增建全部寫在167條裡是造成本次各方在解讀上產生很大的歧見的原因,全面實施無障礙本來就沒有是否為公共建築物的差別,公共建築物的差別旨在判斷增建行為中,是否原有建築物為97年至102年間建照,是否在170條「既有」公共建築物的範疇內,如果上述答案是肯定的,則原有建築物在此次增建行為中,應一併考量無障礙設施.
結論,基地小於150m2與是否為公共建築物無關,本次修法為內政部營建署與無障礙協會歷經多次會議所做的決議,我個人認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與無障礙協會的答案才是標準答案,台北市建管處跟其他大部分人一樣,誤解了但書第三條的意思.建議以正式發文給內政部營建署,請他們答覆,或能參考有關歷次修訂法令的會議紀錄,或可解釋這個奇怪條文的真正意涵
arch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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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小基地集合住宅無障礙建築物設施的疑問?

文章kkteacher » 2016 10月 17 (週一) 12:09 am

這位老闆您好:
一、40坪的住宅區新建6層樓集合住宅,確屬公共建築物,(特別說明一下公共建築物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二者並不是完全相同,前者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範的建築物才稱之,後者是建築法第5條所規定的建築物才稱之,也就是內政部營業署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規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建築物才稱之;二者間有的建築物用途及規模是重疊的,但並不是完全一致的)。
二、40坪的住宅區新建6層樓集合住宅要檢討無障礙設施不用置疑,只是檢討的項目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只要設置1.室外通路2.避難層坡道及扶手3.避難層出入口4.昇降設備就符合規定了,沒有一定要設置無障礙樓梯(安全梯),也沒有一定要設置無障礙停車空間(停車位)。
三、但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6條:(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所以,本案建築物如果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
四、以上僅供參考,祝興建房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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