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新 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設計 第一百六十四條 建築物以3.6比1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
在此小弟所在地為新竹市,另房子附近有一建案為第一種住宅區,目前正在新建中,請教各位先進三個問題:
第一: 所謂建築物之高度是否含該建築頂端之水塔或電梯機房?? 因為一般12層樓之建築,第12層高度為4230mm,但是再加上頂端之水塔及電梯機房,樓高即達4830mm。
第二: 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但係死巷,是否亦需檢討樓高限制?
第三: 如果垂直建築線方向以3.6比1之斜率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是否就是違法了??
感恩各位大大了!!
府城人 寫:小新,建議您直接去函新竹市建築管理課釐清疑慮,可能是較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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