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pliotb » 2014 9月 01 (週一) 9:36 am
承如上所回覆,違法變更建築行為。
原因是附加價值高,賣相好,所以可以吸引一些想嚮往住宅品質(或類似豪宅氣氛)的買家,讓有夢的人有機會以較經濟實惠的買屋價格來實現,簡單說如果一樓只是停車空間,按車位數量計算可以賣的價格很有限,但換個角度來推銷,我這社區有僅供住戶用的VIP健身中心、有兒童遊戲空間、舒適閱覽室、有訪客接待室等等這些椪風的設施,那每坪原本40萬元的價格可能就有機會翻身到60萬元,民眾想買的也就是這個夢,建(奸)商想賺的就是這個價值,只是風險與效益就自己評估了。(風險只會留在買屋者)
建(奸)商合約會說明很清楚,責任僅止於完工申報取得使用執照,之後二工部分非其所負責,由成立之管委會自行執行,所以當後續如果不幸為建管單位所查獲,就由所有權者分攤罰金或依法拆除。目前為止這種糾紛層出不窮,主要原因也在於過去這種二工的情形相當嚴重,但卻也安然無事,建商有樣學樣,視為理所當然,,讓假豪宅如雨後春筍般遍佈,甚至過去有少數建築師也把這一部分作為設計賣點,協助規劃二工施作程序,才能造就此一榮景。
一直以來政府爭對於建築管理這一部分是相對的弱勢,常常是忽視或是視而不見,如非立即涉及公共安全或是受到媒體關注(可能要經由新聞台不斷播送),很難有所作為,畢竟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取締也是擾民行為,不利己又無利人不如不作為。不過現在開始針對新建建築已有實施管制,所以現階段不宜冒險投資這種二工產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