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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家整修一幢將近40年的老房子!!!本想起皮整修就好沒想到裝潢一拆掉~稍微起皮一下~整個鋼筋已經爛到不成人形了!!連結構技師來看都只能搖頭!無奈只有從新申請牌照~~
但是請建築師來勘查時候,由於我們當初是算搶建,好幾十戶才一張使用執照,建築師去市政府查的時候
說我們不只十幾戶...是41戶一起一張使用執照~~要41戶一起同意蓋章我們才能動工!!!
那如果他們不同意那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原地從建嗎?
另一個問題是...因為我們本來是要起皮..後來才知道已經成為危險建築~~沒有去申請拆除
這樣如果罰款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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