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Tsao 寫:世界上有很多專業都是在做「捍衛」和「爭取」的事情,雖然這是另外一回事,卻不脫離真實。
各方有其看法,卻沒有絕對正確的作法。
容積上限如果有足夠的公共設施或科技支援,基本上要多高都可以,因此有一部份是對於容積前提的基本想像。
就我所知,都市計畫是統計學和社會學為基礎架構出來的專業,有統計這兩個字,就表示沒有絕對正確的數字,在你說的故事裡,因此會有這樣的情狀。
我認為在這個世界生活,要尊重這個社會的運作機制(意即法令),先求合法,再求道德,否則奇怪的開發商以奇怪的理由進行「大規模違建」,會再出現。
謝謝曹前輩的回應,在一般狀況下,小弟也非常認同您的觀點。
但目前遭遇的狀況卻較龐雜,小弟盡量簡述如下:
該案變更時,主要計畫即已載明該基地基準容積與獎勵後開發容積上限(且包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但在主要計畫即將核定前,相關獎勵法規已有變更(例如地方政府已不允許申請停獎,但又提供其他容積獎勵),建築師與都更顧問試算容積後發現該案依當前法令規定,可開發容積已遠超過原主要計畫擬定之開發容積上限。
正因為原主要計畫訂定時之脈絡如小弟前文所述,開發容積上限數字係經開發單位試算得來,既然主要計畫遲遲尚未核定,理應可於核定前再依當前法令容許獎勵規定再行檢討。然遭內政部都委以「搞了這麼多年才談好的數字,不要一改再改」而斷然否決,逕行發佈實施。
此時都更顧問又發現問題,認為都市計畫書內載明開發容積上限(含獎勵),依法不應包含都市更新獎勵在內,因內政部於97年早有明文函釋都市更新條例屬特別法,都市計畫書內訂定之容積上限不應逾越都市計畫法所賦予權責。換言之,該案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自應於都市計畫書內允許獎勵容積檢討完備後,再行疊加,亦即疊加後可能超出原都市計畫書內訂定之天花板。
這時,又換成地方政府都計承辦科有意見,他們不認同內政部解釋函內見解,但又提不出其他見解,於是地方政府的處置是─擱置。該案有開發時程獎勵的壓力,民間請求公部門儘速釐清法規見解爭議(而且是中央與地方法規見解之爭議),地方政府卻放了半年均未見處理結果。
開發單位在等了半年後,忍不住直接發文請內政部再做解釋,內政部私下表示中央機關不能就特定個案或民間單位做法令解釋,但地方機關又未主動發函詢問。因此,內政部竟只好為此(當然這是為了開發單位循各種管道請託後的結果,一般人民應該不會被理會)召開全國會議,再次重申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計畫法的位階與權責關係。
在開會的同時,我們發現地方政府主辦違背行政中立,請託某學者串連特定政黨與組織前往內政部抗議(有實證,非臆測),目的是「要求政府勿向財團傾斜,為公平正義發聲」
在內政部再次依法解釋後,由於內容對地方政府不利,在隨後的協調會中,只見地方政府承辦官員私下表示「你們就算爭贏了,開發時程也一樣來不及了呀!」。這種痞子心態真另人心寒。
在此案的發展脈絡裡,「依法」民間開發商可獲益,地方公部門「不服」所以透過學者與輿論操作打擊民間開發商(而且學者還將法令刻意曲解成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條例為行政命令,位階比都市計畫法低)。
小弟受過都市設計訓練,也曾站在建築師立場向業主表明過開發量體過大對都市環境不會有正面貢獻。但業主是上市公司,他們認為在商言商,自然要依法爭取可開發的最大量。
其實某種程度我可以理解與認同地方政府承辦的心態,也尊重且認同反對學者的立場。但我認為這不應是意識型態之爭,而是如何在現有法規體系(如果我們還自認是法治國家的話)內各司其職,透過理性方式辯論,甚至透過修法調整適當機制。而非呼朋結黨,靠派系力量解決問題。
如今讓我困惑的是:
官員不官員(當然是指部分人),他們掌握法令權柄,遇到「自認為不公不義」的情況不循法定程序處理,卻恣意妄為,令人膽顫。
學者不學者(當然還是是指部分人),他們擁有崇高的理想與豐富學識,遇到「自認為不公不義」的情況卻無法引經據典、旁徵博引、客觀分析、理性辯論,卻只靠罵街方式亂扣帽子,令人啼笑皆非。
至於政客與開發商,在我眼中某種程度是資本主義下的惡魔。
在惡魔麾下的建築師,唉!
雖然可能會有人說這是特殊個案,但我認為不會只有這個案子是如此運作。這也讓我不再相信台灣的都市計畫體系是依循「都市計畫專業」而行的專業理性機制。
張景森說:「都市體系是行使政治經濟統治的戰略基地體系, 如果說殖民地係透過都市體系來運作亦不為過。」雖然他描述的情景是國民黨政府遷臺時的都市計畫狀況。但我認為即便到目前為止,都市計畫依舊是遭政客與財閥綁架,要講公平正義,請先與魔鬼談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