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固齒器 » 2010 7月 03 (週六) 9:55 am
1.如果「講習」的要求合於法令規定或法定職權規定,理應遵守派員參加,「講習」和「座談會」之類的活動,是國家公器欲推廣政策的具體方法,這本來就是應該的,不配合,也該有被優先列為稽查對象的信心,表示自己在技術上、觀念上絕不落後於政府欲透過「講習」推廣之事務。
2.法令明文規定的就是法令,專業授權和民主是兩碼子事情,公務員只有「是不是」的問題,案由送進立法院之後,三讀前的黨團協商,就是假民主,應該在會議過程透過攻防的程序進行會議結論,結果為了會議迅速,在開會前政黨協商交換交易不杯葛,這才是假民主,和委託機制應該是沒有關係吧!
3.其實工程在進行中,不是只有「建管科」是工程進行有權監督的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有其因目的事業而有業務職權,例如有人投訴噪音煙塵,勞檢所會介入等,法定停車位使用會勘,通常是確認將來業者不會將停車空間最為非申請目的之使用,例如店鋪或住宅使用。身為專業設計單位,應該是要在合法合理範圍內要求施工單位積極配合要求的。
4.「委託」就是「委託」,既然有「授權關係」。作法上,視為正式公務員互動。小弟看法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