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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迷思一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2 (週五) 6:46 pm
aphouse
現在台灣不論是學術或職場的分工越來越細,對各項內容的掌握也越來越要求細緻與一定的規範及標準,這在大原則上來看是有一定的必要性,不過在我的看法這個主軸如果沒有相對的配套方式,就會有一些負面的情形。
例如教育改革所探討的現在教育,必須提供相當的個性化教育空間,而不是以一套統一的價值觀,來設定教育的絕對執行程序及學習的唯一價值。
在現今藍海市場策略所強調的創意競爭方式,其所反映的價值思考,就是呈現出社會多元對於各種事務的思考、製造、行銷、服務,都有在既有架構中進一步去解構思考的可能。
我們來看台灣的高等教育體系情形,占地為王、各自為政、近親繁殖,所以幾乎難以在世界研究的評等上有所表現,近年來除了運用一些國外教育理論來探討或紀錄台灣本土性的課題上有建立一些成果外,在創作方面上成績可說乏善可陳。
倒是台灣中小企業的體質,及沿襲部分日系文化跟綜合美歐資訊,業界在全球的發明創作專利上,保有第三名的成績,不過就我在業界與學術界的走動,我發覺學界往往以頂著學術光環及壟斷國家在學界投入的資源,對業界大都抱著嗤之以鼻的鄙視態度,並且甚至在自身所陷的知識框架中,來批判這些創作的嚴謹度。
在過度制式的教育體制中,一來打壓學習的多元價值,抑制學習的樂趣外,二來喪失創作的本能,三則普遍無法思考知識根源及統合觀念的能力,這是我的觀察。
這樣的情形,我們不難在現在的社會結構中,漸漸觀察出來所受到的影響;像以往建築專業大致上僅區分為建築師及營造廠二個主體,後來分工越來越細,就陸續產生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環保技師、水保計師、都市計劃技師等等。
原先一個平坦的山坡地蓋個農舍請一張建照,連個建築師都不需要,現在則被公務責任的排除,轉以技術人員簽證負責的情形,從原先一戶約五萬元的費用,現在則變成將近要五十萬元,從原先建照申請一個月就可以取得的,現在則要半年一年的,為甚麼?
因為體制的分工分責方向, 公務行政負責行政程序公平不貪,專業則交由專業簽證負責,未來在工程的每個節點都有人負責,所以除了原先建築物部分,建築師要負責設計簽證外,還要親自現場監造、拍照;部分地區需要都市審查或山坡地外審,這些所謂的專家審查,有時候本位所提的審查意見會令人嘆為觀止;水保則要求測量、鑽探、簡易水保簽證及申請,營造廠技師也要到場確認施工拍照存證。
工地則要求勞安管理人員以及環工安全等等措施,勞安單位則要抽查,工程則要有強制的工程險,環保方面則強制收取空汙費,土地開挖的土方或是舊屋拆除的廢棄物,又往往像被地方強收保護費似的要求各項證明,所以這些所謂的專業分工分責,所產生的費用及作業時程,往往造成想蓋個合法的房子比登天還難的實際問題。
我在台灣許多地方處理過工程,各地方各自為政,明明一些全國性統一的法規,到各地方公務人員的手裡,執行起來卻千奇百怪,這個情形也造成台灣仍有相當地區建照管理還呈現著相當程度人治的情形。
這個分工的情形,當然會對工程的安全品質有所提升,甚至增加就業機會,我也不是全然反對,但是在台灣,因為是以筆試考試來認證,然後再將簽證作業交由各相關公會去擬定標準,這樣就產生了程序繁瑣,及專業人介入審查以保護地盤維護自身利益的形態,這樣的情形就造成了對起造人而言,非工程直接工料費用外嚴重的負擔,再說往往台灣有證照無職業經驗或是職業參與,技師借牌的狀況非常嚴重,說實在工程品質真正提升也實在有限。
要合法比登天還難,違章一堆,不是忍氣吞聲的花錢慢慢熬,不然乾脆就大膽違章,有事再找人關說;這樣的現實狀況,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專業分工的機制,是有必要全盤的再加以深入探討實質面的折衷配套才行。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2 (週五) 10:49 pm
固齒器
關於前面的評論,我覺得太籠統。
(可否請這位前輩將學術或職場分工越來越細所,負面的情形說明的清楚一點,我還一直以為分工細緻是文明演進的一環。) 專業分工,各司其職,感覺好像比較合理,個人時在不能接受,土木技師用相同的理由來承攬建築設計的業務。

藍海市場的觀念本身強調的是尋找新的市場,這其實是傳統行銷理論裡面的市場區隔的舊有理論,只是加個藍海以強調出和競爭廝殺血流成河的紅海作一對比性的字眼,本質是市場,而不強調「創意競爭方式」。當有全新的市場的同時,自然對產、銷、人、發、財(生產、行銷、人事、研發、財務)有應變的新需求,卻不是從舊有的架構中解構思考。例如:EPC放棄桌機市場也放棄筆電市場,而創造出小筆電市場。原來的管銷配套商業措施追隨應變。基於新市場,當然沒有競爭者,例如第一個發明珍珠奶茶的人,一定會有一段藍海時光,「市場只有一家在賣珍珠奶茶」,直到出現第二家市場追隨者,於是開始進入競爭紅海,廠商數由2起跳。因此,我不認為藍海市場策略有在強調「創意競爭方式」。

至於山坡地蓋個農舍,過去不用建築師,到現在需要負委託審查,增加許多程序,
這個變化,其實算是制度上的進步,從完全沒人把關,到有專業以簽證方式進行審查,對於安全性當然有絕對的良性影響。(從不用建築師設計監造到開始有建築師設計監造,這當然是進步的明證。)除非有一個廠商是全能的,能力涵蓋各種技師包含建築師,當然這樣的能力還是需要各張證照的佐證。那也許就可以將時程縮短。但還是不能否認各專業職種簽證參與的社會貢獻。
各種技師的簽證負責其實也是一種保護機制,不能因此否定這樣的制度,
不是最便捷最便宜的作法就是好作法,「對和不對」,的分界線絕對不能模糊。

無論建照申請、施工到竣工的流程,事情會變的複雜,就是因為各司其職的功能發生效果,水保為什麼要求測量、鑽探,因為簽證代表責任的背負,水保技師一定要看到證明力足夠的佐證資料方可以放行,如果一個建築師本身兼任水保技師,這位建築師願意不看證明文件閉上眼睛簽下去嗎?這麼說來,新建建築物不用申請建照豈不更加方便?

其實各個階段各個部門所需要作的各個動作,都也意義。
沒有勞檢所三不五時抽查,營造廠將本求利,工地安全會更差,會有更多的勞安事件的悲劇。
工程沒有強制險,工地發生意外,負責人跑路,受害勞工本身是弱勢會更可憐。
縣府不透過空污費介入,工地會更加污染,使用者付費將清潔工作轉嫁到政府也理所當然,除非工地施工過程全程外包清潔包覆,百分之一百沒有粉塵噪音,但是,有可能嗎?還是成本更高?
廢棄土方如果沒有透過廢棄土方證明來管制廢棄物,河床早就被廢棄土方填滿,颱風時加重災情。


想要蓋房子,本來就要考慮所有的事情其準備好所需成本,而不是一味著想要便宜而想占別人便宜,將自己的成本外部化,讓社會共同承擔,早期電鍍工廠重金屬污水直接排放到灌溉溝渠,就是這種心態,便宜就好。
如果一百元是合理的成本,就應該按部就班支付一百元的成本,如果因為看不到其中八十元的成本效果而認為二十元才是合理價錢的話,那顯然忽略了許多東西,那是社會成本及生態成本。

要合法其實不難,從尊重程序合法做起。然後不要寵壞業主,教他們使照下來後在二次,完全合法之下,怎麼會有違建?土地承載力本身即有容許上限,這是都市計畫專業的部門。超限利用土地,是環境惡化的主因。

其實,專業分工的機制本身沒錯,只是我們守法的民族性文明,還沒進步到我們現在的生活品質。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2 (週五) 11:44 pm
orpheus
固齒器 寫:土地承載力本身即有容許上限,這是都市計畫專業的部門。超限利用土地,是環境惡化的主因。


很同意固齒器前輩的論點,但我想聊聊最近令人沮喪的經驗,上面前輩說的這段話是我一直以來相信的。但在最近我參與的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環評+都審+建照的某案件中,對"都市計畫專業"實在產生相當大的疑惑,因為是變更成特專區,所以主要計畫被要求訂定可開發容積上限。問題是中央和地方對於計算方式談不攏,結果竟然叫開發商自己做一個規劃案試算可開發容積上限,並且就這麼訂下來了(中間當然為了湊答案引用了各種都市計畫專業的理論)。

荒謬的是,到最後容積上限的數字完全無法回歸專業與理論來檢驗所謂容受力,而變成中央、地方、開發商(財團)與政黨介入後的菜市場喊價方式,而委員與學者則各自站在意識型態的一方互相角力。

那麼,要我如何再相信都市計畫裡頭訂定的容積上限就等同於環境容受上限?

其實,專業分工的機制本身沒錯,只是我們守法的民族性文明,還沒進步到我們現在的生活品質。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3 (週六) 5:39 am
aphouse
我所提出的問題是專業分工的機制本身沒有錯誤!但是如同台灣學術與實務脫節!證照承租普遍存在!違章普遍存在!選舉買票普遍存在!人情關說基程執法乖張!這總是不爭的事實吧!這些不都是我們所謂的專業人士嗎?
我認為更嚴謹的專業分工會更好,但是現在對人民來說卻是包袱,這是我想提出來請大家想想,這個迷思問題在哪裡?
當法令制定保障這些專業分工的時候,這些專業團體確任意剝削人民的權利!到後來我們會被這個機制卡死自己?這樣講有無可能?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3 (週六) 9:35 am
Peter Tsao
orpheus 寫:荒謬的是,到最後容積上限的數字完全無法回歸專業與理論來檢驗所謂容受力,而變成中央、地方、開發商(財團)與政黨介入後的菜市場喊價方式,而委員與學者則各自站在意識型態的一方互相角力。
那麼,要我如何再相信都市計畫裡頭訂定的容積上限就等同於環境容受上限?


世界上有很多專業都是在做「捍衛」和「爭取」的事情,雖然這是另外一回事,卻不脫離真實。
各方有其看法,卻沒有絕對正確的作法。
容積上限如果有足夠的公共設施或科技支援,基本上要多高都可以,因此有一部份是對於容積前提的基本想像。
就我所知,都市計畫是統計學和社會學為基礎架構出來的專業,有統計這兩個字,就表示沒有絕對正確的數字,在你說的故事裡,因此會有這樣的情狀。
我認為在這個世界生活,要尊重這個社會的運作機制(意即法令),先求合法,再求道德,否則奇怪的開發商以奇怪的理由進行「大規模違建」,會再出現。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3 (週六) 10:24 am
固齒器
1.基層,我個人是不將他視為專業的。所以「基層乖張」要先以其「行為」認定,警察臨檢時扮演行政公務員,如果他兇我,我覺得這個基層員警就很乖張,如果他抓通緝犯,行禮如儀,氣勢壓不過匪徒。我覺得這個員警很不適任。
2.這些所謂「不爭的事實」並不是合法的行為,但是這是行為人自行負責的範圍,不牽涉到第三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相對人沒有權責追究干涉,除了司法機關。違法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本身都負有行為責任。
同時,這些現象,不是因為專業分工之後才有,或是取消專業分工就不會發生的事,這些事情會發生理由不外乎「專業本位原則」,「守法習慣」,說穿了是人的問題不是制度的問題。在說白一點,是「守不守法」的問題。
3.邏輯上,「台灣學術與實務脫節!證照承租普遍存在!違章普遍存在!選舉買票普遍存在!人情關說基程執法乖張!」這些行為其實也不會對人民產生包袱。除非這些犯罪行為由這裡的「人民」所為。
4.行政法上的一般慣例,是雙方當事人就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聲請、討論。至於對方體系內的作業方式應該不涉及相對人的權利義務。
5.專業分工,保障的是「人民福祉」,不是各專業人事的工作權。雖然憲法裡也有形式保障。社會文民的進步本身是「被剝削」和「安定感」的權衡。我們每個人當被剝削了「街上隨意殺人」的人身自由,來換取「在街上安心散步」的安寧,這個機制原則上不會卡死自己,除非本身有「違法意圖」。

話說回來,「建築師」有沒有任意剝削人民在「建築設計監造」上的權利?
為什麼我要承攬個設計業務,還要那麼麻煩要補建築設計學分,還要考執照,這算擾民嗎?即使我很甘願。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5 (週一) 10:36 am
orpheus
Peter Tsao 寫:世界上有很多專業都是在做「捍衛」和「爭取」的事情,雖然這是另外一回事,卻不脫離真實。
各方有其看法,卻沒有絕對正確的作法。
容積上限如果有足夠的公共設施或科技支援,基本上要多高都可以,因此有一部份是對於容積前提的基本想像。
就我所知,都市計畫是統計學和社會學為基礎架構出來的專業,有統計這兩個字,就表示沒有絕對正確的數字,在你說的故事裡,因此會有這樣的情狀。
我認為在這個世界生活,要尊重這個社會的運作機制(意即法令),先求合法,再求道德,否則奇怪的開發商以奇怪的理由進行「大規模違建」,會再出現。


謝謝曹前輩的回應,在一般狀況下,小弟也非常認同您的觀點。

但目前遭遇的狀況卻較龐雜,小弟盡量簡述如下:

該案變更時,主要計畫即已載明該基地基準容積與獎勵後開發容積上限(且包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但在主要計畫即將核定前,相關獎勵法規已有變更(例如地方政府已不允許申請停獎,但又提供其他容積獎勵),建築師與都更顧問試算容積後發現該案依當前法令規定,可開發容積已遠超過原主要計畫擬定之開發容積上限。

正因為原主要計畫訂定時之脈絡如小弟前文所述,開發容積上限數字係經開發單位試算得來,既然主要計畫遲遲尚未核定,理應可於核定前再依當前法令容許獎勵規定再行檢討。然遭內政部都委以「搞了這麼多年才談好的數字,不要一改再改」而斷然否決,逕行發佈實施。

此時都更顧問又發現問題,認為都市計畫書內載明開發容積上限(含獎勵),依法不應包含都市更新獎勵在內,因內政部於97年早有明文函釋都市更新條例屬特別法,都市計畫書內訂定之容積上限不應逾越都市計畫法所賦予權責。換言之,該案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自應於都市計畫書內允許獎勵容積檢討完備後,再行疊加,亦即疊加後可能超出原都市計畫書內訂定之天花板。

這時,又換成地方政府都計承辦科有意見,他們不認同內政部解釋函內見解,但又提不出其他見解,於是地方政府的處置是─擱置。該案有開發時程獎勵的壓力,民間請求公部門儘速釐清法規見解爭議(而且是中央與地方法規見解之爭議),地方政府卻放了半年均未見處理結果。

開發單位在等了半年後,忍不住直接發文請內政部再做解釋,內政部私下表示中央機關不能就特定個案或民間單位做法令解釋,但地方機關又未主動發函詢問。因此,內政部竟只好為此(當然這是為了開發單位循各種管道請託後的結果,一般人民應該不會被理會)召開全國會議,再次重申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計畫法的位階與權責關係。

在開會的同時,我們發現地方政府主辦違背行政中立,請託某學者串連特定政黨與組織前往內政部抗議(有實證,非臆測),目的是「要求政府勿向財團傾斜,為公平正義發聲」

在內政部再次依法解釋後,由於內容對地方政府不利,在隨後的協調會中,只見地方政府承辦官員私下表示「你們就算爭贏了,開發時程也一樣來不及了呀!」。這種痞子心態真另人心寒。

在此案的發展脈絡裡,「依法」民間開發商可獲益,地方公部門「不服」所以透過學者與輿論操作打擊民間開發商(而且學者還將法令刻意曲解成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條例為行政命令,位階比都市計畫法低)。

小弟受過都市設計訓練,也曾站在建築師立場向業主表明過開發量體過大對都市環境不會有正面貢獻。但業主是上市公司,他們認為在商言商,自然要依法爭取可開發的最大量。

其實某種程度我可以理解與認同地方政府承辦的心態,也尊重且認同反對學者的立場。但我認為這不應是意識型態之爭,而是如何在現有法規體系(如果我們還自認是法治國家的話)內各司其職,透過理性方式辯論,甚至透過修法調整適當機制。而非呼朋結黨,靠派系力量解決問題。

如今讓我困惑的是:

官員不官員(當然是指部分人),他們掌握法令權柄,遇到「自認為不公不義」的情況不循法定程序處理,卻恣意妄為,令人膽顫。

學者不學者(當然還是是指部分人),他們擁有崇高的理想與豐富學識,遇到「自認為不公不義」的情況卻無法引經據典、旁徵博引、客觀分析、理性辯論,卻只靠罵街方式亂扣帽子,令人啼笑皆非。

至於政客與開發商,在我眼中某種程度是資本主義下的惡魔。

在惡魔麾下的建築師,唉!

雖然可能會有人說這是特殊個案,但我認為不會只有這個案子是如此運作。這也讓我不再相信台灣的都市計畫體系是依循「都市計畫專業」而行的專業理性機制。

張景森說:「都市體系是行使政治經濟統治的戰略基地體系, 如果說殖民地係透過都市體系來運作亦不為過。」雖然他描述的情景是國民黨政府遷臺時的都市計畫狀況。但我認為即便到目前為止,都市計畫依舊是遭政客與財閥綁架,要講公平正義,請先與魔鬼談條件。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05 (週一) 12:01 pm
Peter Tsao
瞭解你說的情形,感謝你撥冗讓我明白事件始末。
「在內政部再次依法解釋後,由於內容對地方政府不利,在隨後的協調會中,只見地方政府承辦官員私下表示~」看來在以法令為爭取的工具之下,可能耗時辛苦,不過應該算是爭取成功。

我想,你所提出的這個真實故事,癥結在於「法治觀念」不清楚的承辦和學者,「你們就算爭贏了,開發時程也一樣來不及了呀!」承辦的說這樣的話也不妥當,嚴重一點的其實可以對該公務人員申訴,或是是否追究其瀆職所造成的開發時程來不及,如果「證據收集」足夠的話。不過通常,開發單位有時間壓力,和「維持表面和氣」的習慣。所以~。
我常覺得,事情對錯,有一定規則或道理可以依循,有法則依法判斷,無法則依習慣或是道理或知識等等。其實我只是相信或期待自己信賴大家共同奉行的法治體制。即使面對不公益的事情,當我們不客觀回歸理性地以最基礎的法令來尋求公平正義的實現,那不公益的困頓更沒有機會伸張。
如果因為面對不公益的執法(廣義的執法包含行政人員的依法行政。),而放棄法令的價值,我想會很可惜。依據法令救濟,我想可能還是目前的最佳途徑之一,在搭配其他輔助措施的催化(立法委員或公共輿論等)。基本上我還是覺得從法令開始。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很多基本法治觀念,其實大家是依常理推斷,而不是真具有法令觀念的。既然內政部於97年早有明文函釋都市更新條例屬特別法,都市計畫書內訂定之容積上限不應逾越都市計畫法所賦予權責。道理基本上即是明確的,承辦怎樣操作,也是枉然。「你們就算爭贏了,開發時程也一樣來不及了呀!」這樣說話就更不恰當,大家基於法令確認法令的決議及後續的作法,將焦點放到另一方的得失,算是撈過界了。
TO orpheus大大
我想,這也是都市計畫專業的困境之一。
嚴格說來,都市計畫專業是一門正要開始成熟的專業,雖然只是「正要」,如果你看過公會發函給各縣市政府的公文,請他們多多使用「具有都市計畫技師證照」的專業人員。和其他具有證照的科系相比(土木技師、大地技師等等),我們會瞭解這真是一門還不算最最成熟的專業,在市場接受度或市場信服程度上。但他是不是一門有價值的專業,我內心高度期許,我也曾以自己的時間親自投入去研習,雖未有所成。

不管怎樣,我對於專業和法治,確實有高度期待。即使現行的人員、制度、技術、尚未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