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請問民國100年的建築師考試制度有確定更改了嗎?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4 (週二) 12:01 am
安德魯
想請問一下今年的建築師考試制度是否變更,今年才剛準備要衝刺建築師考試,卻傳聞考試制度要更動,請問考選部已經確定了嗎?希望不要改變阿~ ~"...準備好的熱血真不希望被這異動的考試制度給澆熄...哀!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4 (週二) 3:59 am
浪人
有關多次ㄉ修改ㄉ會議記錄~~~~找找就有~~越改越離譜~~~~現在ㄉ修18 設計 學分要改24~~再改30連基本設計~~越改越~~多~~~~不支是在改什ㄇ~~~也就是要讀滿5年ㄉ建築系才能~~~~考讀4年ㄉ可能
就~~~2專3專ㄉ可能休30學分嗎~~~~到底是要畢業ㄉ學生去那兒補修學分~~~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4 (週二) 1:51 pm
L-archi
考選部並沒有正式公告,應以考選部正式公告為主。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4 (週二) 1:54 pm
Archi
浪人 寫:有關多次ㄉ修改ㄉ會議記錄~~~~找找就有~~越改越離譜~~~~現在ㄉ修18 設計 學分要改24~~再改30連基本設計~~越改越~~多~~~~不支是在改什ㄇ~~~也就是要讀滿5年ㄉ建築系才能~~~~考讀4年ㄉ可能
就~~~2專3專ㄉ可能休30學分嗎~~~~到底是要畢業ㄉ學生去那兒補修學分~~~


請浪人兄注意發言注意事項,維護良好發言品質。
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p=17428#17428

2010.08.04 修訂
※為確保討論區發言品質,管理員逕行刪除或移動文章之原則如下:
1.未做功課、沒有爬文,隨便丟個問題,就要大家回答的文章
2.未妥善使用標點符號,不利於閱讀之文章。發文請選字、使用標點符號,內文請斷行。
3.禁用火星文、禁用注音文、段落需分明,發表引用之資料需註明出處。
4.發文之內容語意不清
5.錯誤道德觀念,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文章
6.謾罵、人身攻擊之文章
7.負面、狂抱怨之文章
8.已有主題,未於原主題發表,另開重複之主題
9.回應之內容文不對題者
10.其他,管理員認為有必要移除之文章
大家發表文章前,請自行備份,如被管理員刪除,無法提供回復之要求。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6 (週四) 6:50 pm
Pedro Hsieh
L-archi 寫:考選部並沒有正式公告,應以考選部正式公告為主。


應考資格查詢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四、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第二款、第三款應考資格如下: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