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笑話一籮筐-之一則


好文分享、網路書籤

司法笑話一籮筐-之一則

文章Guo » 2012 3月 21 (週三) 2:20 pm



贊助商連結

網路的方便真是"造福"了台灣一些的殆惰的法官們
Google一下 Copy and Paste OK
Mail
所以判決書洋洋灑灑很有份量似的
原來是現代版的八股文
文抄公一堆而已
烏龍法院的烏龍法官舉止常成為國際媒體嘲諷的對象!
最新一則:

法官因為沒時間寫判決文,於是從網上抓了一件金額類似的案件充數......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75604.shtml
如此台灣烏龍法院的烏龍判決書品質怎麼要求年輕學子來讀?莫非要他們跟著造假文書?
州官放火放火到這種地步,真是現代版的官場現形記!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 ... _ID=298241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
大自然萬物中處處有建築
Guo
 
文章: 398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28 (週三) 12:19 pm
來自: 中和(近板橋)

文章Peter Tsao » 2012 3月 22 (週四) 7:25 am

雖然帶點可悲,不過,我想還是有好蘋果吧...我想。
曹登貴。曹登貴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都市計畫技師高考及格
曹登貴私人信箱:dktsao2004@yahoo.com.tw
阿貴建築師的部落格http://peter-tsao.blogspot.tw/
Peter Tsao
 
文章: 980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3 (週二) 7:01 pm
來自: 彰化市中央路橋旁

文章好工人 » 2012 3月 23 (週五) 12:20 am

少女說「不」太小聲 男子無罪 婦團:化石法官 新頭殼 Newtalk 2012.3.20 林朝億/台北報導

針對台中市潘姓男子和15歲女網友發生性關係被控性侵,更二審認定告訴人甲女「僅有口頭上說『不』,並無實際行動阻止被告之行為」判決潘男無罪。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法院對於妨害性自主罪的認定,仍停留在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之前,已經不只是恐龍法官,而是食古不化的「化石法官」!

婦女新知指出,1999年修正前舊《刑法》規定,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到達「不能抗拒」程度才能構成強姦罪。這種立法表達了一種「典型強暴」迷思,只有陌生人拿刀架在脖子上,被害人抵死不從才構成強暴。因此1999年《刑法》正視被害人性自主權,從「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意願」,就是要打破這種性別不平等的狀態!

婦女新知表示,法院援引雙方的網路對話:

「少女:『是你強對我做那的事』
潘男:『但是我那時候是因為真的喜歡你,而且又控制不住,然後幫你解衣的時候,你也沒有阻止我阿,我想說你應該同意吧……』
告訴人:『我有說不』
被告:『但是我以為你只是說說的阿,我想說你沒有行動上的阻止我』」。

婦女新知認為,受害女性已經明確表示自己意願,她已經明確說「不」,被告也坦承。但是法官與被告,仍認為女性的「不」不過只是說說而已,只要沒有誓死抵抗的行動,就不是真的說「不」。

婦團認為,這樣的法院判決,就是由法院帶頭拒絕聽見女人說「不」的聲音。為何當女性已經明確說出「不」的時候,法官卻還停留在「要有抵抗才是不」的強暴迷思中?

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社會應該正視「化石法官」的存在,徹底進行驅除鬼魅的儀式,請聽見女性說「不」的聲音,不就是不!No means no!
好工人
 
文章: 198
註冊時間: 2009 6月 01 (週一) 11:22 am

文章jjjjjames » 2012 3月 25 (週日) 3:10 pm

只能說世界上沒什麼好混的行業。
嚴謹專業的判決文請秘書來打也打不好。
如果做到不可取代性高的行業,福禍參半,看個人造化了。
邏輯是無庸置疑的,但經不起一個人求生意志的考驗_Franz Kafka
頭像
jjjjjames
 
文章: 159
註冊時間: 2010 6月 07 (週一) 1:09 pm

文章好工人 » 2012 3月 25 (週日) 11:24 pm

可以建議立法豬公規定,以後強暴犯要為強暴行為時,對被害人應盡權利告知義務,以方便法官為裁量依據
1.你有權保持緘默,只是你的緘默在呈堂証供將被視為默示。
2.因法條221已將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若過程當中若有違反其意願的感受請先逕行告知,請勿直接提告,謝謝。
好工人
 
文章: 198
註冊時間: 2009 6月 01 (週一) 11:22 am


回到 輕鬆樂活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