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 不是萬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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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 不是萬靈丹

文章L-archi » 2010 7月 23 (週五) 9: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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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 不是萬靈丹

* 2010-07-23
* 中國時報
* 【王珍玲】

 苗栗大埔土地徵收事件,因農民夜宿凱達格蘭大道,終於引發各方關注。其實全國各地因徵收引發民怨的事件不勝枚舉。我國是保障土地私有的民主國家,而徵收是國家對人民財產權之強制剝奪,非不得已不得為之。故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第一項亦規定:「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一○、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所以土地徵收先應符合公益及必要性原則。然而台灣土地徵收之浮濫,誠如徐世榮教授及李丁讚教授所指出的,台灣土地的面積只有日本的十分之一,徵收土地面積卻幾乎是日本的十倍。就因為政府向來將徵收作為土地開發的手段,完全忘記徵收的本質,忘了我們是個(至少憲法上)保護土地「私有」的「民主」國家,更遑論審視徵收案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所以才會產生苗栗大埔及後龍開發案,徵收私有地面積竟高達開發基地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個號稱保護土地「私有」的「民主」國家會在各類開發案的選址時,竟會容許該案所需的土地,百分之五十以上位於私人土地上,實在是令人咋舌。

 苗栗縣政府一直強調他們是「依法行政」,其他的政府官員也一直強調此事是「程序合法,只是手段過於粗糙。」

 然而,苗栗縣政府的行政行為真的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嗎? 相關程序真的合法無瑕疵嗎?在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規對民眾參與權及程序保障,薄弱到幾乎不存在的情況下,苗栗縣長還能如此強硬的回應,實在無法不讓人對台灣是否是「民主法治國」一事存疑。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法規之闕漏,已多有學者為文批評,在此不予贅述,何況實務的操作比現行法規更為惡劣,例如:故意不告知土地被徵收人有申請抵價地之權利、公告地價偏低及協議價購之有名無實等。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即開始抗爭的土地徵收案,一直未受到社會大眾及媒體的關注,為何近日會引起社會大眾如此廣大的迴響及關注?苗栗縣政府用怪手直駛至未繳權狀的農家,進入稻田,搗毀即將收成的稻穀,該是引起社會大眾公憤的主因。台灣的農業政策不明到讓人懷疑他是否存在過,而農民及農地所受到的摧殘,用罄竹難書來形容也不為過,生活在都市享受農民辛苦及犧牲成果的我們,是否還能記得唐朝詩人李紳「鋤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誰知盤中飧,粒粒皆辛苦。」的詩句呢?

 (作者為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 ... 4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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