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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有權拒絕提供七日鑑賞期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 ... _ID=327235
用硬體商品的思維,來處理軟體商品
法律不合時宜已是立法院立法品質的落後
地方行政法制單位還鄭重其事的執行才更凸顯體制硬體思維的荒謬
文創業難道是供沒有創意的一群人免費鑑賞別人的創意嗎?
連那不知著作權為何物的年代
有人還會用獎金煞有其事來辦不具設計權的競圖
(這是哪門子的競圖?好多菜鳥建築師上過當)
也還知道創意不能無償
花個小錢卻贏得不少構思
(圖個名利雙收?)
難怪台灣到處是COPY COPY 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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