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豐慘劇 設計不良奪命 建築師賠730萬-2012-01判決免賠


國內外相關訊息公告、新聞轉載。

文章ck0789 » 2010 4月 06 (週二) 6: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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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mj 寫:
mysmalllamb 寫:有沒有能從法規甚至法理的角度來分析這件事呢?


本案的判決書交代的很清楚,可以好好研讀,該案建築師設計的管道間是轉折的,9樓的地方有轉折(正常應是一垂直空間倒頂),導致原告有利舉證建築師設計有疏失。另外,該主任檢察官的母親與女兒往生、老婆流產,我推測因為建築師身價不斐(有兩億耶),所以,法官會判建築師有罪,讓建築師賠償。

這是比較有可能的!
如果是窮建築師,可能賠償不會判這麼多......

但我覺得建築師還是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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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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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taichung

文章dinshin » 2010 4月 06 (週二) 7:03 pm

hara 寫:對集合住宅浴廁通風有想進一步瞭解的朋友,可以參考這一篇:集合住宅浴廁管道通風設計之初步研究,主要建議為增設空氣逆止閥,以避免廢氣從管道間流入室內。

集合住宅很多浴廁都是沒有對外窗的設計,為保留景觀面給客廳、房間,往往犧牲浴廁的空間品質,有時覺得也蠻矛盾,難道住宅的浴廁空間非得要那麼蹩腳?如果可以,讓浴廁也可以自然採光、通風、排風,這樣使用起來的心情應該會更好吧!

可是在法規...技規對這塊著墨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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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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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兆牛之台灣亂像篇

文章GUN » 2010 4月 06 (週二) 7:29 pm

:lol:
最後由 GUN 於 2010 5月 27 (週四) 5:4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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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工程紅衛兵(工地榔頭幫)

文章monster » 2010 4月 16 (週五) 11:27 pm

那請問在這種案子中,
建築師事務所中的員工會有法律責任嗎?
建築師也可以在法院上說:
「我有怎麼多業務,怎麼可能每件案子都看呢?當然是由我的專案經理負責,我只負責簽證。」
事務所的員工在這種案子中,不管是公家案件或私人案件是不是都有責任呢?
例如有些單位會要求設計單位將設計者、繪圖者、檢核者的名字簽章於設計圖/預算書/數量計算表上,
那如果這些案子日後有工程糾紛或法律責任時,
是否上述的文件上簽章的設計者、繪圖者、檢核者均有相關責任呢?
我們 每個人都像小丑,手中玩著五個球,這五個球是:工作、健康、家庭、朋 友、靈魂;而這五個球只有一個是用橡膠做的,掉下去會彈起來,那就是 工作。另外四個球都是用玻璃做的,掉了,就碎了
mon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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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ter Tsao » 2010 4月 17 (週六) 1:48 pm

我想應該是沒有吧!即使有也是部分責任。我個人見解。
我認為這些屬名是內部責任追蹤的時候的管理,具有部分法律責任,例如與算審核的章只針對審核。
而設計監造的責任還是在設計建築師或監造建築師身上。
曹登貴。曹登貴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都市計畫技師高考及格
曹登貴私人信箱:dktsao2004@yahoo.com.tw
阿貴建築師的部落格http://peter-tsao.blogspot.tw/
Peter 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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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2 1月 09 (週一) 3:05 pm

一氧化碳竄排氣管 奪3命 建築師免賠
東森新聞╱東森新聞 2012-01-05 10:14
新北市永和恆豐大樓,九年前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意外,當時板檢檢察官朱帥俊的母親和女兒不幸喪命,大樓林姓建築師和工地主任刑事有罪,但是民事部份,高院認為建築法規沒有針對排氣管道設計要求,判朱帥俊敗訴,還可以再上訴

九年前新北市永和恆豐大樓,這場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一次奪走三條人命,消防員背著厭厭一息的住戶從上往外衝,把握黃金救援時間,但是仍然救不回,當時住在五樓的板檢主任檢察官朱帥俊的母親和女兒,再次來到恆豐大樓電梯裡,最醒目的樓層按鈕上,就貼了張關瓦斯的小叮嚀,一樓公告欄上,還有兩大張要住戶保持空氣流通,熱水器裝室外的宣導單,旁邊還有張要住戶別在浴室抽菸的公告,因為菸味會順著通氣管線,飄進別人家裡。

當時朱帥俊就是認為大樓通氣管線設計不良,六樓熱水器燃燒不完全的一氧化碳,沿著管線蔓延,沒辦法從頂樓排氣孔排出,才會一次帶走他的母親和女兒,向建築師和工地主任求償,當初蓋大樓的建設公司事業愈做愈大,被告的林姓建築師已經是集團董事長。

整個意外刑事部份建築師和工地主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民事部份一審原本判賠730萬,但是到二審法官認為建築法規裡,沒有對管道間的排氣,有任何設計上的要求,改判不用賠,還可以再上訴,不過刑事部分有罪,應該就要像集團網頁上寫的,建築是一輩子的責任,承擔結果。
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1201 ... 32420.html
L-archi
 
文章: 3134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0 (週六) 10:59 am
來自: 台灣

文章好工人 » 2012 1月 14 (週六) 12:42 am

迨92年7 月16日清晨 522 號6 樓之4 住戶宋又萱在其住處洗澡時因陽台通風不良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熱水器持續燃燒所產生之一 氧化碳因比空氣輕,乃經由宋又萱住處浴室之抽風機抽往浴室天花板,再經由各樓層相通之管道間流竄至各樓層之浴室天花板(9 樓與10樓間因管道間有阻隔,在一氧化碳密度過高時,因而往下方流竄),再由浴室天花板流至各樓層室內,致住在522 號5 樓之4 的原告母親董淑君、原告乙○○與戊○○之女兒朱慈蓉因此一氧化碳中毒

我覺得有爭議的地方

1.陽台原屬戶外空間,為什麼不通風?
若行為人擅自變更空間使用用途,製造了風險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那麼客觀事實上不可歸責於建築師。

2.管道間的設計目的,是否被法規要求排除廢氣或僅須保持空氣流通?
而管道間出現一氧化炭,是否為任何建築師皆應可預見其發生之結果?何以該當過失?

被害人的遭遇的確值得同情,但不能憑情感斷奪,此案若如此一決,將把業務的責任範圍給無限上綱了
舉個例,犯罪人越過建築圍牆,破壞建築門窗,進了被害人家中犯了案、殺了人,建築師是否業務過失?
刑法的適用應更為謹慎,因為剝奪的,除了人的清白,更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好工人
 
文章: 198
註冊時間: 2009 6月 01 (週一) 11: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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