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豐慘劇 設計不良奪命 建築師賠730萬-2012-01判決免賠


國內外相關訊息公告、新聞轉載。

文章L-archi » 2008 7月 16 (週三) 8: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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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的判決書真的可以好好研究一下,超級精彩!尤其是開業建築師,圖都不自己親自檢核的(租牌簽證的),更要仔細研讀,不得不慎,下一個要賠錢的可能就你!!!!

GUO兄提到建管人員要負責,以當時與現在的時空背景,這個有失公平(建管人員不只發建照還有其他業務要忙,發照只是1/5的工作,如果每項設計都要建管人員審查,那何需建築師?),建築師本來應該自己設計監造的案子負責,就是因為很多建管人員在幫建築師審圖,導致建築師們隨便輕忽怠慢,才會出問題。

二次違建,我認為為都市計畫法規定與民眾使用價值觀有衝突,才會導致問題愈來愈不可以收拾。這個議題我們倒是可以另開版面來討論,我認為退縮建築規定(前院後院),是臺灣都市土地管制與景觀風貌,最大的問題癥結點,甚至於是「亂源」。

讀完本案,並與法律的同事請益後,我覺得有機會辦個本案的研討會,相信對開業建築師會有很大的幫助,在執業上與風險管理會更小心。(有時間再把案情摘要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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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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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7月 16 (週三) 9:00 pm

mysmalllamb 寫:有沒有能從法規甚至法理的角度來分析這件事呢?


本案的判決書交代的很清楚,可以好好研讀,該案建築師設計的管道間是轉折的,9樓的地方有轉折(正常應是一垂直空間倒頂),導致原告有利舉證建築師設計有疏失。另外,該主任檢察官的母親與女兒往生、老婆流產,我推測因為建築師身價不斐(有兩億耶),所以,法官會判建築師有罪,讓建築師賠償。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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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ededa » 2008 7月 18 (週五) 3:25 pm

本案的判決書交代的很清楚,可以好好研讀,該案建築師設計的管道間是轉折的,9樓的地方有轉折(正常應是一垂直空間倒頂

那水電技師是否也要負連帶責認呢~

因為建築師通常是交由水電技師去管線的~

如果有問題也是在配管時碰到結構問題而改變管道路線~

而建築師下面的人沒注意到~

所以建築師是有疏失~
ded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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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7月 19 (週六) 2:01 pm

dededa 寫:那水電技師是否也要負連帶責認呢~
因為建築師通常是交由水電技師去管線的~
如果有問題也是在配管時碰到結構問題而改變管道路線~
而建築師下面的人沒注意到~
所以建築師是有疏失~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本案並無找水電技師簽證管道間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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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節錄法院認定之部分

(一)關於被告有無過失部分:

被告雖略辯稱:浴室抽風機排氣設計及管道間設計屬水電專業設計領域,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被告丁○○不能自為設計,須複委託水電專業技師辦理,且水電、消防等專業工程實際上亦已分別交由樁元公司、漢振公司處理,被告應無庸就該設計之施工負責云云,然查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但書關於建築師就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得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惟應負連帶責任之規定,係於65年1月8日即增訂,故恆豐大樓84年間興建時已有此規定之適用。依據該條文義,建築師固得將某部分專業工程交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處理,該受託處理之專業工業技師亦應就其處理事務負責,惟建築師既須連帶負責,即不因某部分專業工程業已轉交其他專業工業技師處理而免責,此由使用執照特別將被告丁○○列為設計人及監造人,而未將其他專業工業技師列名其上,亦可得知建築師對其所監造之建物應負責任之重

其次,本件認定被告丁○○有設計及監造過失者,乃關於9樓之4與10樓之2管道間之設計,此2管道間既係於設計時即已繪製於平面圖(右方有「丁○○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上,其他專業工業工程當亦以此作為前提進行其他專業工程之設計及施作,該平面圖既係被告丁○○所繪,其即應知悉9樓之4與10樓之2存有管道間不能垂直連繫之問題,並應設法採用其他變通方案,而非僅因水電、消防等專業工程已分別交由樁元公司、漢振公司處理即得免責。

再者,被告雖提出冠誠公司與樁元公司之工程委託設計契約書為證(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49號卷(一)第45至53頁),其中第4條第7項第款第點為「包括廁所排氣設備及配電」、同項第款第點為「防排煙設備工程」,但前者既列在第款「電器設備工程」之下,可知所謂「廁所排氣設備及配電」應係指廁所內須以電力啟動之排氣設備而言,至於後者因係列於第款「弱電設備工程」之下,可知該工程亦與電力有關,均不包管道間之設計,故此部分工程縱經業主冠誠公司交由樁元公司設計,仍與本件事故中被告有無過失之判斷無關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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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i » 2008 7月 19 (週六) 2:04 pm

恆豐慘劇 設計不良奪命 建築師賠730萬

* 2008-07-09 * 中國時報 * 【陳俊雄/北縣報導】

九十二年永和「恆豐大廈」傳出一氧化碳中毒造成3死7傷慘劇,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帥俊母親董淑君、女兒朱思蓉及住戶宋又萱死亡,朱帥俊以設計缺失向建築師林長勳求償。板橋地院昨日判決林長勳賠償朱帥俊、賴惠慈共630萬元,朱甚珍100萬元。
冬季天冷部分民眾往往都會將門窗緊閉禦寒,使得冬天成了一氧化碳中毒的「旺季」,但在九十二年七月的盛夏期間,北縣永和市中正路的「恆豐大廈」卻傳出罕見的集體一氧化碳中毒案。

夏天一氧化碳中毒 罕見
這宗相當罕見的夏天一氧化碳中毒案,造成門牌五二二之四號的二、五、六、七、八、九樓,從早到晚先後共有10人中毒。其中五樓住戶董淑君(60歲)及朱思蓉(2歲)祖孫兩人在送醫前即告不治,她們是板橋地檢署夫妻檔檢察官朱帥俊、賴惠慈的母親與女兒;六樓住戶29歲女子宋又萱被發現死亡。這起氧化碳集體中毒案,不但造成3死7傷慘劇,當時身懷六甲的賴惠慈在不久後流產,朱帥俊認為建築師林長勳設計缺失,提告求償。法院審理發現,一般民間建築都是直接利用管道間排放浴廁的廢氣,但「恆豐大廈」卻因施工不良造成管路穿過樓板時出現空隙彎曲,導致排風效率大減甚至導致逆流結果,致使一氧化碳由六樓之四宋又萱住處,往上擴散到九樓之四後,因無法排放逆流而下造成五樓之四的董淑君及朱思蓉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賴惠慈一氧化碳中毒導致流產。

建築師否認設計出問題

林長勳則抗辯,這宗意外是因另名死者宋又萱在緊閉空間裝設、使用熱水器,加上他吸入過量一氧化碳昏迷死亡後,又在將近10至20小時的長時間不斷空燒熱水氣持續釋出一氧化碳而釀禍,設計不良與這宗中毒慘案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但承審法官發現,一氧化碳比重較輕,六樓宋女空燒熱水器產生的一氧化碳理應向上飄,但五樓住戶卻因此中毒致死,足以證明是因管道間無法及時排出一氧化碳所致,法官也據此認定建築師林長勳應負賠償責任。板橋地院昨日審結這宗纏訟多年的民事賠償案件,判決「恆豐大廈」建築師林長勳應賠償朱帥俊350萬元、朱妻賴惠慈280萬元、朱甚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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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schen » 2008 9月 01 (週一) 11:02 pm

大家都沒注意看到重點

這是一個民事官司的報導

「民事」官司,被害人(原告)本來就可以自我決定要告誰,不告誰

例如說,limj借我1000萬,借張三100萬,借李四10萬。他老兄錢太多,從不叫我還,也不去法院打民事官司強制要我還,但他用司法手段去逼張三李四還。放過大尾的,卻對小尾的窮追猛打。也許你無法理解limj的怪異行為,但都還是他的自由啊。

那張三李四這種小咖的,法官叫去問為啥不還錢,他們若答之「有人欠更大條的為何不催討,光欺負我們小咖的」,這種白目的回應,法官不但不會鳥他,只會加深法官執行社會正義的決心,叫他們趕快還錢而已。

所以本民事官司,根本不必去深究誰是禍首第一名,誰是禍首第二名,為何不追究XXX

法官僅能就原告(主任檢察官)告了誰,再去深究,兩者是不是有造成死亡的因果關係,再做宣判。原告沒告的(即使是真正禍首,例如那位裝氣密窗把瓦斯熱水器變室內且死亡的那位),法官當然不會追究。

至於刑事官司,檢察官、法官才會就整個案子來龍去脈,判決有哪些禍首,誰是第一禍首,誰是第二......

刑事的被告若已死亡,那麼一切刑事都會不起訴處份;民事的被告若死亡,因為有繼承人,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本案的被害人可能姑念第一禍首(裝氣密窗把瓦斯熱水器變室內那位)已死亡,所以沒提出民事告訴。
頭像
kschen
 
文章: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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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臺灣總督府 台南工業專門學校 建築學科

文章L-archi » 2008 9月 02 (週二) 9:57 pm

kschen 寫:大家都沒注意看到重點
這是一個民事官司的報導
「民事」官司,被害人(原告)本來就可以自我決定要告誰,不告誰
刑事的被告若已死亡,那麼一切刑事都會不起訴處份;民事的被告若死亡,因為有繼承人,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本案的被害人可能姑念第一禍首(裝氣密窗把瓦斯熱水器變室內那位)已死亡,所以沒提出民事告訴。


Kschen兄解釋的好清楚,一看就懂了。不過本案的判決書查得很詳細,我是認為被害人應該有查過被告的資產,所以才決定提告的吧!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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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0 4月 06 (週二) 11:00 am

大樓一氧化碳中毒 建築師判刑
20100403 17:01:57 小型字 中型字 大型字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發生於2003年的台北縣永和恆豐大樓因通風設計不良,發生一氧化碳流竄致住戶3死7傷。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仍認定,通風施工有瑕疵,判決建築師林長勳、工地主任王申志有罪。

恆豐大樓當時因4樓至9樓浴廁的排氣設計未依規定設置通風設備及區隔,只利用4樓至9樓間彼此互通的管道間充作排風管道,導致當時造成1名6樓住戶清晨沐浴時,因通風不良,一氧化碳中毒,而熱水器燃燒不完全所產生的一氧化碳,又從管道間溢散至其他樓層釀禍。

當時死亡名單中,以現任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帥俊一家最受矚目。他的母親、女兒都因此喪生,懷孕的妻子雖救回一命,但肚中胎兒卻未能保住。全案當時檢察官以建築師、工地主任均有過失,將2人起訴。

法院一審時,判刑林長勳有期徒刑7個月、王申志8個月。案件一路纏訟,最高法院先前以尚有證據待釐清,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根據最新公布的高院判決書,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建築師與工地主任基於專業,不應讓建築的通風設備與相關設計違反規定,2人顯有疏失,因而仍判刑林7個月、王8個月。因2人受惠於2007年的減刑條例,因而各獲減輕1/2刑度,林長勳被減為3個半月、王申志被減為4個月,均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990403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 ... pTypeSel=0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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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ara » 2010 4月 06 (週二) 2:06 pm

應該就是這一位建築師吧~剛好最近有他個人的相關報導
將捷集團董事長林長勳

「...三十多年的歲月,林長勳從小建築師到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的龍頭位階,也從小型建設公司一步步到如今的將捷集團,開發商業大樓、住宅大樓、設計台灣知名的飯店等,如台東娜路彎酒店、行天宮捷運聯合開發大樓(將捷巴菲特)、北福大稻埕歷史建築辦公室等都是他知名的作品。林長勳常說,人生有奮鬥的歷程,人生的滋味才更甜美...」

llmj 寫:大樓一氧化碳中毒 建築師判刑
20100403 17:01:57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發生於2003年的台北縣永和恆豐大樓因通風設計不良,發生一氧化碳流竄致住戶3死7傷。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仍認定,通風施工有瑕疵,判決建築師林長勳、工地主任王申志有罪。

恆豐大樓當時因4樓至9樓浴廁的排氣設計未依規定設置通風設備及區隔,只利用4樓至9樓間彼此互通的管道間充作排風管道,導致當時造成1名6樓住戶清晨沐浴時,因通風不良,一氧化碳中毒,而熱水器燃燒不完全所產生的一氧化碳,又從管道間溢散至其他樓層釀禍。

當時死亡名單中,以現任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帥俊一家最受矚目。他的母親、女兒都因此喪生,懷孕的妻子雖救回一命,但肚中胎兒卻未能保住。全案當時檢察官以建築師、工地主任均有過失,將2人起訴。

法院一審時,判刑林長勳有期徒刑7個月、王申志8個月。案件一路纏訟,最高法院先前以尚有證據待釐清,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根據最新公布的高院判決書,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建築師與工地主任基於專業,不應讓建築的通風設備與相關設計違反規定,2人顯有疏失,因而仍判刑林7個月、王8個月。因2人受惠於2007年的減刑條例,因而各獲減輕1/2刑度,林長勳被減為3個半月、王申志被減為4個月,均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990403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 ... pTypeSel=0
h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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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ara » 2010 4月 06 (週二) 2:19 pm

對集合住宅浴廁通風有想進一步瞭解的朋友,可以參考這一篇:集合住宅浴廁管道通風設計之初步研究,主要建議為增設空氣逆止閥,以避免廢氣從管道間流入室內。

集合住宅很多浴廁都是沒有對外窗的設計,為保留景觀面給客廳、房間,往往犧牲浴廁的空間品質,有時覺得也蠻矛盾,難道住宅的浴廁空間非得要那麼蹩腳?如果可以,讓浴廁也可以自然採光、通風、排風,這樣使用起來的心情應該會更好吧!
h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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