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商連結
路人 寫:跟我20多年前在園區辦事的經驗不太一樣咧。。。。
廠商承租進駐是有申請核准程序的,延宕過久,園區是有責任的,廠商可以要求理賠;再說不合程序的進駐或裝修,廠商與園區應有同意書,園區也該負責去跟稅務機關溝通取得某種特許證明予廠商。。。。
廠商沒有這些認知與要求,那就不能說是困擾,那是活該!
的確廿年前也許是您說的這樣,但是現在園區的管理已經和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接軌了,即便是單行法規也是如同縣市政府的遊戲規則。加以在2002年後全區納入都市土地管理,區域計畫法相關的條例也都不適用。這也是說,未符合建築法規的任何行為,科管局的同意書是無效的。(也沒有公務人員敢去寫這種東西吧?) 稅務機關要的東西也很簡單,就是提供設廠證明,能證明的也只有「使用執照」。我相信以路人大哥的經歷、人脈和智慧,一定能取得財務的相關文件和銀行證明,但是獨獨「使用執照」的取得是無法替代的。
有一點路人大哥說對了,廠商沒有這些認知與要求真的是活該!這也說明了經營企業的困難,不是像週刊、雜誌寫得那麼光鮮亮麗,組織經營的成功和失敗,部門人力的協調運作,都是在反映成本。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