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a 寫:而同一法源的第三條相關條文中,也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家屬,擔任負責人、監察人、董事及經理的營利事業,也在必須迴避的範圍;但劉國隆引用所得稅法,強調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匠、醫師,並非「營利事業」,因此不在規範之內。
所得稅法 寫: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hara 寫:但劉國隆並不願意,他引據法令表示,第一,該案屬中央政府擴大內需案,所有預算並不經過台中市議會審查,他雖擔任市議員、但並非監督者;第二,依據該法令第九條的文字,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受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而他只是代為「規劃」,並沒有「動工」,因此是勞務委託、並非承攬。
而同一法源的第三條相關條文中,也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家屬,擔任負責人、監察人、董事及經理的營利事業,也在必須迴避的範圍;但劉國隆引用所得稅法,強調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匠、醫師,並非「營利事業」,因此不在規範之內。
。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