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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北藝術中心競圖結果~這樣行不行~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0 (週五) 8:52 am
dededa
結果出來了是大元跟跟庫哈斯共同投標奪得~

問題來了大元也跟mvrdv共同投標~ :cry: :cry:
請問這樣算不算違反公平原則~
算不算圍標呀~

我同學說這樣違反採購法~真的嗎~ :roll:

大家討論一下呀~ :roll: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0 (週五) 9:47 am
Guo
大元這樣的作法
是業界觀感不好
其實大元已到了非做到案不可的地步
"從初選到決標一定都有我"
這種制度是要徹底檢討了
大家都沒有發現遊戲規則有問題嗎?
還是有人提出來
電子業老早已是這樣了
那些大公司更是這樣一路茁壯過來的

要找到有原則的企業家很難

美國的AIG不讓它倒的結果是
他們高層們坐領高額56億紅利繼續坑全體美國納稅人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0 (週五) 10:20 am
HSM
依據 共同投標辦法
第 7 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
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
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二、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
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提出供大家參考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0 (週五) 10:54 am
dededa
所以這樣是合法的囉~

那是因為特殊技術跟工法嗎~
我不懂~~音環工程嗎~算特殊~
據我所知大元好幾年前曾拿過士林官邸音樂廳競圖~拿首獎~
那為啥還要靠大師光環~明明有這個實力說~
難怪張樞好師在怨嘆~為啥得獎的不是國內事務所~
每間國內的事務所都要跟有名氣的外國事務所兜一起~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0 (週五) 11:07 am
kschen
這實在是該譴責的惡劣行為

例如,1976年的中正廟競圖

楊卓成建築師就是搞這種花樣。他一家事務所交了兩個案子;

為什麼他要交兩份圖呢?因為,競圖規則裡開宗明義說要紀念蔣介石要用「現代建築」

但是,楊卓成與蔣家關係密切(我可沒說楊卓成是蔣介石的家奴喔!我也沒說楊卓成就是宋美齡養的狗喔!請明鑒!)

楊卓成當然知道做過皇帝的蔣家,最喜歡的是中國北京宮殿的那一套,最喜歡的是「類似中國南京中山陵」的那種調調

但因為競圖規則有說要現代建築,

他雖然對競圖很有把握(這個案子一定會經宋美齡、蔣經國看過才會定案)

但又怕白目的評審會乖乖地按規則去評

於是這廝就交了兩份圖。

照理說這種交兩份圖的,第一階段就該刪去才對。

就像明明是四選一單選題,你寫了A,B兩個答案,想來碰運氣

這題應該零分才是(即使這題答案是A,被你猜中一半)

詳看: http://blog.kaishao.idv.tw/?p=612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0 (週五) 11:20 am
kschen
dededa 寫:所以這樣是合法的囉~
那是因為特殊技術跟工法嗎~
我不懂~~音環工程嗎~算特殊~


我猜不是因為技術及工法
而是「主管機關認定」

照理說,競圖的庫哈斯、MVRDV,是處於競爭關係
兩家事務所交圖之前,應該都有請大元去參與意見
(國內的配合事務所不該是請照而已,起碼幫忙檢查法規、幫忙抓預算)

難道這兩家外國事務所,不怕大元是抓耙仔嘛(把我方的設計機密洩露給對方)
不怕大元對其中一家特別好,另一家特別壞(例如,對另一家提供錯誤的法規限制,害另一家落選)

雖說這個可能致命風險的事,是那兩家外國事務所自己去面對承擔的,不是主辦單位的事

但這種一家事務所可以參加兩組,本來就是很奇怪的事



早年有些競圖,主辦單位刻意找小報登公告,也就是刻意讓少建築師知道要比圖

但又怕來競圖的單位太少,於是被內定的那家事務所要做三份設計

當然,另兩份是隨便發包給工讀生去做,而且品質故意做得極差,等於是閉著眼睛去做....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0 (週五) 12:21 pm
kogiga
按HSM兄貼出的規定,應是要再去看招標文件如何訂,
再來看招投標程序有無不符政府採購法令規定。

dededa 寫:所以這樣是合法的囉~...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1 (週六) 9:03 am
marx
還好大元只找了兩家國外知名團隊

應該說是那兩家都同時相中大元

若當初大家更有默契整合成一個標案
今天得獎的團隊就更名符其實了
真是麻辣鴛鴦

也許國外的設計者自主性較強
不同意混在一起

此地的大建築師就彈性許多
對法的解釋也透過與主辦單位的釋疑取得共識
留下令人驚嘆的先例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1 (週六) 10:12 am
yulin73
本案是兩階段競圖. 於第一階段評選時, 大元與MVRDV共同投標, 而OMA單獨投標.
選出三家事務所進入第二階段之後, 三家國外事務所被要求分別與一家國內事務所組成團隊. OMA才找大元作為合作夥伴.
因此, 在分別兩階段的評比中, 大元從來不曾同時參與兩案.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1 (週六) 11:19 am
marx
那問題變成第一階段外國團隊可以單獨投標
第二階段才必須與本國建築師組隊決選
而且本國建築師有機會允許敗部復活
裁判在幹什麼
真是迂迴有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