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環境教育法草案 開創我國環保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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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環境教育法草案 開創我國環保新

文章kogiga » 2009 5月 16 (週六) 8: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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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http://share1.epa.gov.tw/enews/Newsdeta ... 051414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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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行政院會議通過環境教育法草案,而該法案亦為馬總統競選政見之ㄧ,在總統就任即將滿一周年時,通過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我國環境保護發展歷程上,別具意義。

我國環境教育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了設置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包括現有環境保護基金、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變賣廢棄物所得及違反環保法律之罰鍰收入等,都要撥入一定比例之金額作為推動環境教育工作之用;環保署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全國各機關、學校、一定以上規模之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職員、員工、教師、學生均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課程;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之案件,由於皆屬污染情節嚴重或是多次違反法規加重處分者,除原有之處分外將令其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為發生。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對環境的污染,已經嚴重威脅人類及生態,為解決這些棘手的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的行為。環保署成立二十餘年來,環境教育列為首要工作,多年來從學校、社區、家庭及民眾一點一滴的紮根推動,逐漸改變了全民的環保觀念及行為,現在台灣的資源回收率世界首屈一指、天空、河流變得比以前更乾淨,社區環保意識抬頭,投入心力來維護生活環境等,都是環境教育多年深入人心的成果,逐漸顯露出成效。而此時行政院劉內閣更進一步推動環境教育法立法工作,以更積極態度,結合各部會、地方政府、事業、學校、民間團體及國民的力量共同推動環境教育,唯有全民的努力,方能面對未來全球環境變遷的嚴酷考驗。

藍天、綠地是環保署的署徽圖案,正代表了環境保護工作不分藍綠政黨,此項無關政治議題卻攸關我國永續發展之重要法案,如能獲立法院朝野各政黨黨團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將開創我國環保新紀元決定性之影響。


[url=http://atftp.epa.gov.tw/enews/enews_ftp/098/0514/144745/環境教育法草案定稿(院會審議版98.5.14).doc]環境教育法草案定稿(院會審議版98.5.14).doc[/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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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iga
 
文章: 21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2 (週一) 3:46 pm

文章kogiga » 2009 5月 16 (週六) 8:32 am

看草案內容,環境美學或景觀建築美學似未列入。
平心靜氣。
kogiga
 
文章: 21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2 (週一) 3:46 pm

文章Archi » 2009 5月 16 (週六) 8:00 pm

環境教育法草案總說明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對生物特性與環境之破壞、能源與糧食嚴重短缺,已經嚴重威脅人類及環境,為解決這些棘手之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之行為。
目前各級政府機關固已依據行政院於八十一年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推動環境教育事宜。惟環境保護工作涉及範疇縱深面廣,且現行環境教育工作既無統一之主管機關與統合機制,亦缺乏編列相對穩定預算經費之法源基礎,尚難針對事業、學校、社區、家庭及國民等不同年齡層及其關心之環保事務為有效之結合,亦無法就環保意識及行動為全面深化。又考量環境保護是全世界高度關注之議題,為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世界接軌,並配合國際推動「永續發展教育十年(二○○五年至二○一四年)」之潮流趨勢,許多先進國家均已制定專法,以為因應。有鑑於此,為期提升全民環境道德,並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與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爰擬具「環境教育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之來源及用途。(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或環境講習。(草案第九條)
四、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規劃及推動。(草案第十條)
五、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並鼓勵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草案第十一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草案第十二條)
七、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草案第十三條)
八、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必要支援。(草案第十四條)
九、機關(構)、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依規定推展環境教育。(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十、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國民協助推展環境教育。(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定期辦理機關(構)等推動環境教育成果之評鑑;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草案第二十條)
十三、機關(構)、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事業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未依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事項,且逾期未辦理者處以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草案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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