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正抗議台北市政府對貓纜弊案爆料者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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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抗議台北市政府對貓纜弊案爆料者提告

文章kschen » 2009 5月 21 (週四) 8: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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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台北市政府2009-05-21發佈的新聞稿原文


針對週刊不實報導,北市府提告請求一元象徵性賠償
發稿單位:發言人室
發稿日期:2009-05-21
聯絡人:林竺筠
聯絡電話:27256165或1999#6165

針對《壹週刊》第417期封面「貓纜爆集體舞弊」報導,因不實內容損及市府名譽與嚴重打擊基層公務員士氣,臺北市政府昨(21)表示將對《壹週刊》與不實爆料者王偉民提告,已聘請律師撰寫訴狀,最快21日下午或22日上午就會正式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楊錫安指出,《壹週刊》第417期報導內容多是「冷飯熱炒」,市府其實已多次在議會詳細說明,而且報導內容共有16點與實際情況不符,市府基層同仁在工地現場非常辛苦地執行任務,卻無端受到這樣不實報導的污衊,實在是非常不公平的事。

以貓纜興建當時的工地主任陳世杰為例,楊錫安指出,陳員民國86年畢業之後就在五股鄉公所工作,89年3月調到北市工務局新工處,8年以來考績都是甲等,是非常優秀的工程師,現在升為科長,卻被指為是因逢迎拍馬,所以官階三級跳,這是不可原諒的指控。

在爆料者王偉民部分,楊錫安指出,王先生未經查證,到處散播不實言論,危言聳聽,他不具「技師」身份,卻針對水土保持、工程設計、土木結構等專業事項,具體指摘市府的處理違反專業,並曾多次以其自稱的專業,要求市府變更工程規劃事宜,已經涉嫌違反《技師法》第45條之規定,無技師資格而擅自執行技師業務,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楊錫安表示,舉最簡單例子,每個人生病,都會找有執照的醫生看病,而不會找秘醫,今天一個不具技師資格的王偉民,所拿出的資料沒有經過任何專業查證,《壹週刊》就如此刊登出來,實在讓人感到非常遺憾。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壹週刊》通篇報導對於貓纜的指控偏頗不實,單憑一個非專業人士的個人意見,就誣指市府「集體舞弊」,且未給予市府合理說明的機會,對於市府以及相關同仁的名譽影響甚鉅,市府決定透過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請求新臺幣1元的象徵性損害賠償,並將要求《壹週刊》公開道歉。

葉慶元指出,《壹週刊》該篇報導唯一的依據就是王偉民,但經查,王先生並無任何的專業證照,既非大地技師,也非結構技師,更非水土保持技師,《壹週刊》依據一個非專業人士的個人看法,就批評市府「輕忽人命」、「偽造報告」、「便宜行事」、「偷工減料」、「集體舞弊」,已經嚴重違反了新聞專業。

葉慶元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媒體必須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為真實」,才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而得免除法律責任。《壹週刊》依據非專業工程技師的片面之詞,就公開不實指控市府「集體舞弊」,不僅涉及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也涉及民法上的賠償責任。

葉慶元指出,為表現市府對新聞自由的尊重,市府將不對《壹週刊》提出刑事告訴,但將委請律師針對《壹週刊》以及王偉民先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新臺幣一元的象徵性損害賠償,並將要求《壹週刊》以相同篇幅、版面,且在各大報頭版刊登半版廣告澄清並公開道歉!

葉慶元表示,臺北市長郝龍斌上任至今,一貫態度就是尊重人權、保障自由,從野草莓學運到五一七遊行,都是秉持柔性處理原則,但此次《壹週刊》的偏頗報導已經嚴重悖離新聞專業,市府迫於無奈,只能訴諸法律,希望法院能還給市府以及基層公務員一個公道。



台北市政府向爆料的王姓人士提告
原因竟然是「他沒有技師資格」卻執行技師業務
依據技師法第12條,所明定的技師業務


技師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第 12 條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技師業務並未包含「爆料」、「自行考察」、「自我判斷」、等等項目。

冷涼卡好咧,向媒體爆料怎會是技師法定業務?技師才能獨攬的業務?

而且壹周刊是新聞媒體,不是公文書發佈單位、不是政府機關,也不是貓纜業主;這位王姓工程師無論講的對或錯,僅是就其見聞,輔之以其專業智識,發表看法。這位王姓工程師沒有技師執照,當然不能被政府單位、司法監察單位委託做鑑定人,不得從事技師的營業行為,但他要發表自己看法在非公權力的媒體上,都還在言論自由範圍之內!

技師法裡所謂的「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當然是指最嚴格的定義,指的是在公文書、政府文件、司法監察單位從事鑑定、施工圖說、施工計劃等等、並簽名負責。

就像我們一般指稱的「建築設計」,需由具建築師資格且執業的建築師為之,就最嚴格的定義而言,「建築設計」指的是建築執照那一套圖。但廣義的建築設計,若僅止於對建築的看法,未涉及政府公文書,一般也認為屬於設計行為。

例如,我們都知道蔣介石未具建築專業,沒有建築師資格,但他有沒有設計過建築物呢?答案是有的。我們鈔票上那棟「陽明山中山樓」那些奇怪複雜的中國式屋頂,就是他老兄用紅毛筆在草圖上畫出來的,而建築師修澤蘭全部聽命。(修澤蘭與蔣介石有師生之誼呢,她叫蔣介石校長,中央大學的校長,蔣介石還真的「兼任」過校長一職)

就廣義的定義來看,中山樓是蔣介石設計的;但就狹義的法律定義而言,蔣介石並沒有從事「建築設計」的業務,中山樓厚厚一疊的建築執照圖說,蔣介石並沒有畫過一條線。

簡單地說,蔣介石從事過「建築設計行為」,但蔣介石沒執行過「建築設計業務」。

台北市政府用最寬鬆的定義去解釋技師法裡的執業範圍及「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的定義,只能說台北市政府的法律顧問只會望文生義罷了。

假設有一民眾,發現某橋橋墩基座淘空、橋面伸縮縫加大,車行過有異聲,震動過大(以上都不需要土木專業,肉眼常識應可判斷之事),於是向媒體舉發;然後橋樑主管機關說,這位爆料的民眾不具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資格,所以先辦他擅自執行技師業務.....

依現行「妨害名譽」刑法條文,幾乎只有在「全部都是捏造」的前提下才會被定罪與賠償。貓纜是公共議題,人人得以發表意見,甚至負面、厭惡的意見。除非這位王姓工程師發表的關鍵意見是他用Photoshop自己偽造出來,攏係假e。

你台北市政府的貓纜工程既然出了那麼大的錯,已是既成事實,被任何人質疑,你台北市政府能做的,就是出來向全民下跪、出來道歉,或者派「余文二世」去自殺、撞牆、捏LF自殺;面對各種質疑之處,你台北市政府只有解釋的份。

台北市政府反過來控告別人的質疑,這玩笑就開太大了。

王姓工程師若未具技師執照,就不能發言的話,

各位小心啦!

你們不是司法官、不是律師、不是檢察官,統統不許針對陳水扁案發表自己的看法。(無論你的看法是陳水扁無罪,或者陳水扁該立即槍斃,統統不行!)。一旦你發表法律見解(無論對錯喔),就是在冒名執行律師、法官、檢察官業務。

沒有建築師資格的人在本站發表「台北建成圓環設計施工有問題」的言論,大概也等著被台北市政府郝龍斌控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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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kschen 於 2009 5月 22 (週五) 11:5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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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站長 » 2009 5月 21 (週四) 9:18 pm

撇開政治不談的話,其實北市府負責貓纜的公務員,真的還蠻操的。
認識一位在貓纜工作的公務員,他每天都8點多才下班。
如果沒有證據指控公務員,讓大家都不相信公務員,那只會破壞台灣的互信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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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人告頭家?

文章Guo » 2009 5月 21 (週四) 10:57 pm

如果要贏得民心重新信任
當今市府要做的是由公部門的專業技師們組成專案小組結合民間專家共同來提出論述檢討
細說貓纜的當初決策設計和施工細節
為何抵擋不住台灣常見的颱風災害?
這麼重大的工程當初為什麼規避環評和水保計畫?
怎麼會在山下有社區的同向坡地上大興土木?(林肯大郡的教訓還不夠?)
是誰說了算?
為什麼政府監督機制失靈?
司法機關也要主動調查追究
不論當事人如今是甚麼職務


每一個公民都有對其公共設施具體批評的權利
何況該設施已造成損毀
危及公共安全和實質納稅人損失
企業股東對經營團隊造成公司商譽和資產損失提出質疑有何不可?
如今經營團隊用全體股東的錢聘請律師團隊對質疑股東先提告
卻不去追究重大決策過程的草率
已損及全體股東的權益問題
正顯現經營團隊的傲慢與無理

(當年美國挑戰者號爆炸
美國政府先去控告媒體和任何公民的質疑嗎?
美國當年批評的有幾個對太空梭有"專業資格"批評?)

法院如果獨立審判公平審理
今天政府哪敢如此侵犯頭家的人權?
最後由 Guo 於 2009 5月 22 (週五) 7:49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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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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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schen » 2009 5月 22 (週五) 1:27 am

站長 寫:撇開政治不談的話,其實北市府負責貓纜的公務員,真的還蠻操的。
認識一位在貓纜工作的公務員,他每天都8點多才下班。
如果沒有證據指控公務員,讓大家都不相信公務員,那只會破壞台灣的互信與和諧。


我個人對貓纜的看法是
這個工程是馬英九為了在選總統時能有一項「新奇有趣大家都參與好歡樂」的政績
於是在工程初始就希望能在他卸任台北市長前,風光完成啟用。
為了達到儘早完工的使命,又怕中央政府的內政部營建署刁難影響進度
於是台北市政府用了幾個怪招,閃過環境影響評估,避過被中央刁難的可能
北市府面對中央都這種態度了,那麼儘早完工更是最高指導原則
於是,貓纜工事裡一堆原本該走的程序(無論是法律上的,或者是工程技術、工程倫理上的)
能跳的全跳過了。
貓纜會出事的最源頭就來自此
到最後貓纜也沒有在馬任期內完工,一直到郝龍斌上任半年後才完成。

至於您的北市府貓纜工程團隊朋友,他是這種急就章的作秀工程的受害者,
興建過程為了趕工被操翻,後來出事繼續被操翻
如果當年貓不要那麼急就章,他貓纜趕工時不必這麼累;
現在他可以忙別的案子貢獻國家了

至於這位王姓工程師,我也不認識他,但有看過壹周刊的報導裡王某的爆料。
這位王姓工程師其實是有參與過貓纜補救工事(以業者身份)
所以他有看過一些貓纜工事的內部原始資料,也都展現在壹周刊裡
但後來他就不再與北市府打交道了。
簡言之,他不是躲在家裡寫小說的,他整個論述是有事實做基礎的
縱然裡面免不了會有錯,但這種誹謗官司會成立的可能是微乎其微的
但法院若是馬英九郝龍斌開的就不一定了,這官司無可避免讓貓纜的弊案更揭開
台北市政府要跟這鍋王姓工程師公開辯論,或者開記者會澄清,這都很好
但用這種司法手段,及好笑的理由控告,是我寫這篇文章要抗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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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Guo » 2009 5月 22 (週五) 10:26 am

kschen 寫:...
於是台北市政府用了幾個怪招,閃過環境影響評估,避過被中央刁難的可能
北市府面對中央都這種態度了,那麼儘早完工更是最高指導原則
於是,貓纜工事裡一堆原本該走的程序(無論是法律上的,或者是工程技術、工程倫理上的)
能跳的全跳過了。
貓纜會出事的最源頭就來自此
到最後貓纜也沒有在馬任期內完工,一直到郝龍斌上任半年後才完成。
...


關於貓欖閃過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院有如下質詢記錄:

田委員秋堇:其次是今天有一位中華民國生態保育協會榮譽理事長楊平世投書提到,當初貓纜規劃興建時,北市立動物園擔心貓纜經過路線,可能會干擾到動物園中的動物,因此曾邀他和陳建志副教授前往市府開會,會中他們曾因市府為急著建貓纜規避環境評估而提出質疑,但未被接受,他們憤而退席,並拒領出席費。馬英九市長為了政績,竟然規避環評,讓貓纜倉卒開工,今天才會出現問題。貓纜崩塌時,本席請教過台大地質系的系主任陳宏宇教授,他認為這整件事幾乎是無法解決,因為纜車基座會持續漸進後退式崩塌,結果完全被他料中。陳宏宇教授還說,雖然市政府向媒體解釋基座下面有岩層,但其實該岩層已經老化,根本支撐不了纜車的支柱。署長,你也曾擔任台北市環保局局長,對於貓纜規避環評一事,你有什麼看法?
沈署長世宏:這件事我分兩部分來說明。首先關於地質部分,因為不曉得現場的細節,所以本人無法評論。但就環評部分,楊平世或是其他人確實是希望能做環評,但是該案的確不需要經過環評,換言之,並沒有達到要做環評的標準,所以市政府可以決定要不要做。
田委員秋堇:本席要求凍結環保署綜計處的預算。貓纜基座掏空後,環保署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並未進行檢討,而這個標準又極為荒謬。比方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才需要做環評,而由於貓纜基座面積未達一公頃,所以免做環評,標準中也沒有規定山坡地的坡度。其中還有一般廢棄物還可以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只要申請開發面積不超過一公頃,都不需要經過環評。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竟然也可以興建在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內。上述情況根本就是連開發都不行,結果你們還讓它們免環評。風力發電的限制也比核能發電還要嚴。
沈署長世宏:貓纜興建當時確實是不需要做環評。
田委員秋堇:現在出事了,應該可以證明當初的規定確實是有問題,但是為什麼沒有一位環保署的官員出來講話呢?難道是因為你曾擔任台北市的環保局長嗎?
沈署長世宏:針對當時的爭議,後來我們也做了檢討修訂,所以現在若要再興建纜車一律要先經過環評。
田委員秋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該要重新檢討,在尚未檢討修訂前,本席建議全數凍結綜計處的預算。
沈署長世宏:委員講的也是事實,該標準確實是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97卷58期

規避環評 貓纜終於出事了
http://www.witness123.com/forum/showthread.php?tid=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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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嚴正抗議台北市政府對貓纜弊案爆料者提

文章kschen » 2009 5月 22 (週五) 11:41 am

剛又想到一個例子。

建築系大三學生,於建築設計課,設計一座建築物,設計圖完成後,此設計圖經蘋果日報報導,經數十萬讀者收看。

請問這個同學有沒有違反「建築師法」?請問這位同學有沒有「未具建築師資格卻執行建築設計」?

我想在座各位網友都會覺得這個問題太白癡了吧,當然是沒有哇。這個同學從事「建築設計行為」,但不是「建築設計業務」啊。這沒有違反「建築師法」的問題。

但是根據台北市長郝龍斌、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楊錫安、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這三位天兵的法律見解及素養,將會是「這位同學違反建築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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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SM » 2009 5月 26 (週二) 12:43 pm

看來兩法的罰則
都針對有證照沒加入工會
與擅自執行業務的人加以處罰
以維護應有的權益

技師法第45條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
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禁止之,並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建築師法第43條
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H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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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府城人 » 2009 5月 31 (週日) 10:00 am

請教住台北市的各位版友
對於郝市長自從當市長後
表現如何
請給予評語
府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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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schen » 2009 6月 01 (週一) 3:41 am

府城人 寫:請教住台北市的各位版友 對於郝市長自從當市長後 表現如何 請給予評語

給評語不如直接討論台北市的市政建設具體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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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schen » 2009 6月 01 (週一) 3:43 am

HSM 寫:看來兩法的罰則
都針對有證照沒加入工會
與擅自執行業務的人加以處罰
以維護應有的權益


技師法裡所謂的「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當然是指最嚴格的定義,指的是在公文書、政府文件、司法監察單位從事鑑定、施工圖說、施工計劃等等、並簽名負責,最重要的是這幾個項目是「業務」,並非單純行為。

任何不具技師資格者,一樣都可以針對任意工程進行「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甚至也不需要專業;但他的「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結果報告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純粹是自己寫爽的,看的人要不要相信是他家的事;不能成為政府機關公文書一部份,亦不得為司法檢調作證。

「向媒體爆料」、「自行考察」、「自我判斷」、等等項目並不是技師業務。向媒體爆料並不是技師法定業務,亦非技師才能獨攬的業務。

台北市政府以「密醫」來形容爆料者,這邏輯不通。密醫直接與病人接觸,並作出「診斷」、「醫療」(打針開藥開刀等等)行為,密醫的存在是為謀利,密醫賺的是後面的醫療行為(打針開藥開刀)。

我們常在報上看到醫學院學生利用寒暑假到偏遠地區為弱勢者進行簡易的檢查、醫學常識宣導;這群醫學院學生當然還沒有醫師執照,但已有基本的醫學專業智識,他們到偏遠地區並沒有做出醫療的行為,若需要當場做,通常會由隨行帶領,具有醫師資格的醫學院教授來做,或者建議當地人到正式醫院做進一步的正式診斷與治療。若依台北市政府法律見解,這群熱心到弱勢族群的醫學院學生,全成了密醫了。

這位王姓工程師確實曾投入貓空流籠弊案爆發後的建議事宜,但他沒有做出法律上會承認的政府公文書式的結論。

就像我們一般指稱的「建築設計業務」,需由具建築師資格且執業的建築師為之,就最嚴格的定義而言,「建築設計」指的是建築執照那一套圖。但廣義的建築設計行為,若僅止於對建築的看法、期待、概念,未涉及政府公文書,一般也認為屬於建築設計行為。

例如,我們都知道蔣介石未具建築專業,沒有建築師資格,但他有沒有設計過建築物呢?答案是有的。我們鈔票上那棟「陽明山中山樓」那些奇怪複雜的中國式屋頂,就是他老兄用紅毛筆在草圖上畫出來的,而建築師修澤蘭全部聽命。

圖檔

就廣義的定義來看,中山樓是蔣介石設計的;但就狹義的法律定義而言,蔣介石並沒有從事「建築設計」的業務,中山樓厚厚一疊的建築執照圖說,蔣介石並沒有畫過一條線。

簡單地說,蔣介石做過「建築設計行為」,但蔣介石沒執行過「建築設計業務」。

台北市政府用最寬鬆的定義去解釋技師法裡的執業範圍及「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的定義,只能說台北市政府的法律顧問只會望文生義罷了。

想像一個場景,假設有一民眾,發現某橋橋墩基座淘空、橋面伸縮縫加大,車行過有異聲,震動過大(以上都不需要土木專業,肉眼常識應可判斷是危橋之事),於是向媒體舉發,大作報導後,橋樑主管機關指稱,這位爆料的民眾不具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資格,無權認定此橋是不是危橋。所以要先查辦此人擅自執行技師業務…..

台北市政府就是在幹這種見笑轉生氣的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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