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新聞-政府採購法 癥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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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新聞-政府採購法 癥結何在

文章debby » 2009 6月 11 (週四) 12: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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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1 中國時報 【?謝定亞】
 六月八日林建山博士於本版投書,探討政府採購法扼殺國家創新力的課題,其有相當具體之評論。筆者一向關心此議題,亦曾於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服務,願就此表達看法。

 制定政府採購法之主要目的,是要確保國人參與政府採購之公平性。然而,公平與效率往往是衝突的。在每個政府採購的個案中,採購機關都可能需要面對價值選擇的矛盾:絕對的公平可能造就絕對的低效率;相反的,機關提升採購效率的努力,反將遭受採購不公的質疑。

 如果採購機關想要迴避這個矛盾,則往往寧捨效率而就公平,也因而造成林博士所針砭的三個現象:最低標取決、斷年標施行、經驗標框束。

 特別是林博士所論及的「經驗標」問題,也就是政府採購朝向「低價化」的惡性循環,將封殺創新服務的出現,這確實是當前政府採購制度的隱憂之一。畢竟「節省公帑」是人民所期待,而殺價又是台灣的全民運動,因此忽略服務品質,卻在價格上錙銖必較的心態,實是通病。但行政部門內部的會計與政風,法務機關的檢、調單位,監察部門的審計單位,以及各級民意代表,又何嘗不是以「浪費公帑」為質疑採購機關的依據,因此要逆轉此惡性循環,縱有必要但何其不易。

 惟正本清源,採購法既無所謂「經驗標」的限制,採購實務上亦不乏依市價合理逐年調整採購預算之慣行做法(例如共同財物供應、工程採購物價調整等制度皆屬之),解決「經驗標」的問題,恐怕仍應朝檢討我國預算制度,並調整採購機關之心態,方屬正辦。

 依筆者淺見,關於「最低標取決、斷年標施行、經驗標框束」等三種現象,應屬機關執行採購法之偏差居多,只是程度大小不同而已:此種偏差或許是對於採購法不熟稔、或許是對於革新性的做法有所卻步,或是受其他非採購機關所強力制約的結果。

 對於採購法不熟稔的問題,仍應由積極提供公務人員充分的教育訓練著手,對於屬於「標準作業程序」之教材(例如工程採購之契約管理)應持續在機關宣導;對於革新卻步的問題,實應由採購機關之首長負起帶領的責任,這也應該是吾人評估首長能力的重要指標;對於採購人員受制約的問題。

 筆者呼籲所有機關,特別是監察體系、法務體系與民意體系,都應自覺負有創造理想政府採購環境的義務,一味以「節省公帑」、「防弊」或「除弊」的著眼檢討採購機關,看似負責盡職,但可能創造最大的浪費,而這個浪費仍是全民埋單。

 國人也應認知,採購法並非採購人員的法律,更不是採購人員所制定的法律;欲引導採購機關真正去重視國家創新力,就應以塑造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的法制環境為首務。在這個層面上,反思政府採購法是否仍有不足,筆者則呼籲應加速修正採購法,朝積極推動國家創新力的方向,立下新世紀的典章。

 (作者為中央大學營建管理所所長,前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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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 ... %2C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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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k0789 » 2009 6月 12 (週五) 4:38 pm

採購法這部大怪獸已經執行多年,相關子法與行政命令一堆,已經不易改革了....
很多是「積非成是」,深深烙印在各階層的公務員心頭了.....
舉例:所有涉及金額變更等的事情一律以主計說的算.....,還有人認為變更設計就會違法......
還有一些奇怪的習慣....比如發包圖不能有設計單位資料(名稱電話與地址,LOGO也不行)
標單不能寫廠牌與型號....
計算設計費時工程金額還要扣除購買設備的部分 .....(十幾年前的解釋令)
不論大小工程一定要加一條監造單位要派員「常駐」工地,那個標價低於底價八成設計費以八成計算的有利條款卻經常被刪除。
逾期未撥付款項,要請包商自願放棄利息....
明明甲方無法讓人施工,卻又不准人家停工
反正說不完....好氣又好笑得事情說不完
就是很煩就對了.........這是不是採購法的問題我不能確定......
我能確定的幾件事就是:1主辦最大 2主計比主辦更大 3首長更大,但有時還是比主計小,4只要辦採購的人員不是工程專業者肯定有很多事得多磨了(應該是說互相折磨)。
至於最低標這件事,無解啦!
很多主計單位自以為很行的很懂得....乾脆把工務單位納主計之下好了....(這是氣話啦)
說真的,搞這行政就精疲力盡了....設計就........看著辦了
還有些首長真的很會改設計........我都不知道該聽誰的了建築師、首長、還是審查委員......
我只是發牢騷.....我也沒有解決的辦法
真的要改革,就得把條文一字一語來討論了。
************************************
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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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giga » 2009 6月 12 (週五) 4:59 pm

謝博士所言甚是,尤其:「...行政部門內部的會計與政風,法務機關的檢、調單位,監察部門的審計單位,以及各級民意代表,又何嘗不是以「浪費公帑」為質疑採購機關的依據,因此要逆轉此惡性循環,縱有必要但何其不易。」,這些單位或人員,對採購法、預算法的解釋權力都在承辦採購單位之上,他們只法官、人民之下。這篇文章對認真承辦採購業務的公務員反映了部份心聲,但對人民,希望能有喚醒的作用,預算有效率的使用比省小錢、花大錢重要啊!
法律是依人民的需要定或用以制約公務人員為主,人民、民意機關、主管機關也可以依需要透過各種立(修)法機制修改的,但我想,從來這權力不屬於基層公務員的,對吧!
平心靜氣。
kog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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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徐岩奇 » 2009 6月 13 (週六) 11:37 am

涵蓋在這"採購法"之下的參與者
包括學者, 專家, 公務員, 建築師, 營造廠, 公務員....還包括林懷民等
只能說大家謹慎小心, 不要陷入泥沼, 進得去出不來

開玩笑叫做...不要為國捐驅吧

....
徐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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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言論新聞-政府採購法 癥結何在

文章Pedro Hsieh » 2009 6月 13 (週六) 7:47 pm

謝定亞 寫:國人也應認知,採購法並非採購人員的法律,更不是採購人員所制定的法律;欲引導採購機關真正去重視國家創新力,就應以塑造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的法制環境為首務。在這個層面上,反思政府採購法是否仍有不足,筆者則呼籲應加速修正採購法,朝積極推動國家創新力的方向,立下新世紀的典章。

好個「勇於任事」啊!現在公務員依法行政尚且遇到政風、檢察系統的關切,再「勇於任事」的話;可能直接有吃不完的免錢公家飯了。公務員會要求這麼多,目標只有一個:依法行政、無貪瀆之嫌。當然設計建築師和品管人員假如認同這個目標,也會有類似的作法。
沒有一件事情是完美的,這世界有趣的地方也在於沒有完美,追求完美是一件有趣的事情,所以假如還有那麼多的建築師帶著一點抱怨持續投入公共工程領域,沒有人「揭竿而起」,那麼就要思考是否經營的策略和組織文化上有需要磨合的地方。至於要怎樣修改法令,這應該用科學的方法調查、分析,每天嚷著要改革卻說不出所以然來,主事者怎能信服,各層面專業人員又如何能凝聚向心力?
我們的文化和西方對人性的觀念是完全相反的,例如;東方認為人性本善,制度卻以「防弊」設計為主。西方是人性本惡的信仰,但是制度卻是以「信用」為基礎做設計。到街上隨便問問,有多少人相信公務員是清廉的、公共工程是一分錢一分貨、設計建築師沒有拿材料商回扣.....?這已經不是法令的問題,而是文化的問題,修改法令假如沒有在(法)哲學上作根本的思考,還是在同樣的點上繞圈圈而已。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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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言論新聞-政府採購法 癥結何在

文章ck0789 » 2009 6月 14 (週日) 5:54 pm

有人說公務機關本身就是抗拒改革最大的阻力,文中並非指責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而是希望法令的設計或位居監察、檢察、主計等人員改變思維,讓基層公務人員不會有寒蟬效應而保守任事。
如果公務人員覺得自己任事,經常受制法令或監察檢調的困擾,就該站出來講話。不能說這是文化問題。
教師已經快可以組工會了,至少還有教師會等非正式組織可以發聲,公務員並非沒有自由意志的國家機器人。
連劉揆都說「部分官員有學識沒常識」換句話說,就是脫離現實,不知民間疾苦。
一個有為公務員對於機關本身業務應是最清楚其盲點與不合情理處的人,更該對於法令的改革具有精闢見解才對。
公務員「依法行政」是對於業務執行的依據。難道業務以外不能多一些對國家社會有用的思考嗎?
立法諸公們的水準,想必大家看得到..「合法就是對的」這一點必須大大懷疑.....
期待我們只要能向前走,即使是一小步.....明天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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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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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言論新聞-政府採購法 癥結何在

文章kogiga » 2009 6月 15 (週一) 9:19 pm

我同事之中曾有人因案去接受調查後,沒有多久精神異常,後來也沒被訴,一個人、一生就廢了...
要他站出來講話給善良老百姓聽嗎?
親自聽某中央機關辦工程的科長,為一件購案,被檢討起訴後、尚未判刑定罪前,
多年來即己身心俱疲、家人受累,律師費還要貼上老本(公家的法律補助只夠等著定罪吧!),而官司才一審中,錢還有得燒下去。
他講給我們聽並不是要人同情,而是訴說公職生涯可以做千萬件對的事,但只要一件出問題(還不是是非分明可直斷的呢!),法律是不講人情的;
即便日後司法還給清白,一生的清譽、生涯、家庭幸福都可能一去難返!
所以如果等到已被檢調訂上,那就要有離開公職的心理準備(提前退職、被關或精神異常吧?)...
但是,別誤解,小弟是支持改革的!
而很遺憾我知道這些事、也聽了苦主講了,卻沒有能力(也很抱歉我不是檢查官、法官)使上什麼力,
只能說加油了,是無辜的人,希望司法有朝一日能還他們清白、時光能夠重還!
請老百姓、民代、高官政要、監察主計政風檢調司法單位支持建立好的執行公務的環境,
讓有理想或善良的公務員好好為民服務、為國家做事吧!
不然至少讓俸公守的的人,有機會用自己勞力賺取應得的薪俸,而不成為過街老鼠好了。
最後由 kogiga 於 2009 7月 14 (週二) 9:11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平心靜氣。
kog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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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6月 16 (週二) 8:00 am

kogiga 兄講的就是文化啊!
什麼樣的腦袋選擇什麼樣的立法者,什麼樣子的立法者決定什麼樣子的法律,這是很自然的邏輯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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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k0789 » 2009 6月 19 (週五) 4:12 pm

聽完就覺得台灣好沒有希望喔..........
還能改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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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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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金數倍於工程金額

文章陳明城 » 2009 6月 19 (週五) 4:39 pm

去年吧
在電視新聞報導中看到
美國某地一高架橋梁工程
營造商節省工期提前完成工程
由於對社會成本大有助益
所領績效獎金數倍於工程金額
我想因為他們用的不是:中華眠國採購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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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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