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大郡建商 判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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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大郡建商 判1年確定

文章Pedro Hsieh » 2009 6月 26 (週五) 6: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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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大郡建商 判1年確定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天審結86年間台北縣林肯大郡倒塌案,合議庭支持高院更三審見解,將興建林肯大郡的林肯開發建設公司負責人李宗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餘建商張中良、翁文濤,各判刑11月、9月,黃財源則獲判無罪。

至於案發時擔任公務員的練瑞麟、許信行、林英權、洪村統等4人被控圖利罪的部分,高院更三審各判刑7年至5年6月不等,最高法院認為相關罪證仍有疑慮,昨天發回高院更審。

86年8月間溫妮颱風來襲,位於汐止的林肯大郡因設計及營造不良突然崩塌,造成28人死亡、50人受傷,200多戶無家可歸,受災戶曾集體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0億元,部分受災戶選擇與建商和解,部分災戶則以訴訟方式,獲賠近200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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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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