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草案之疑慮 / 徐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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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草案之疑慮 / 徐莉玲

文章 » 2010 4月 16 (週五) 8: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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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草案之疑慮 / 徐莉玲

您好!研究“產創條例草案”發覺幾點“疑慮”,懇請關注,並協助朝野各方“釐清”:

例1:第一章第一條:本條例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行業
第三條:本條例所屬主管機構:在中央為“經濟部”
第六章第十九條: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
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以上是否表示文化部未來經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及交通部觀光局經管之觀光旅遊產業(多屬服務業)均由經濟部“主持”跨部會協調機制?那以目前的產創條例草案內容真的看不出“主持”者把握了要點,未來的協調如何運作才會有落實的可能?
例2:第五章第十六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証明,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前項能力鑑定証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跨界”的潮流已成為打造品牌的重要利器,服裝設計師成為電影導演,插畫畫家成為時尚設計師,建築師成為工藝設計師,藝術家成為室內裝潢傢俱設計師,室內裝潢設計師成為民宿導遊,表演工作者成為美食廚師,美術指導成為建築師───不勝枚舉,不能相信21世紀還有“產業創新”的方法是“需要考證照”台灣有多少位國際得獎,但沒有建築師執照的執業者,政府不知道這個困境嗎?會考試的不一定是創意者,有多少失業者需馬上轉業,還要逼他們去補習班為了考證照嗎?

經濟部官員擬定“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懇請心中放著“民間產業如何創新發展的商機”好嗎?請不要心中只放著“代工工廠已外移,剩下舊工業用地要轉賣建商蓋豪宅之大企業” 的商機與,“經濟部還可新捐助設立或撥給已設下屬財團法人機構更多預算的商機”。

政府機構這麼懂得“賺錢”,以企業捐助的錢來成立下屬機構,再以納稅人的錢以執行預算之名去補貼各機構成長期的虧損,到獲利期再將之“民營化”成為產業龍頭公司,使政府退休主管上任當董事長,像這麼會“輔導”下屬機構及創造官、學就業機會的辦法,這麼用心“協助”工業大財團轉建築業的辦法,竟佔了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的半數條文。

怎麼經濟部與財政部不能討論出如何引導大企業投資中小企業自創品牌的投資獎勵辦法呢?這樣的產創條例草案只照顧到大財團與已獲利的企業,對於年輕人新設公司及還在研發虧損期的“真正從事創新”的公司,有什麼幫助呢?如果產創條例沒有引導農、工、服務業重視及運用文化創意產業,從“文化”靈感來源找到“商機”,再從“創意”人才合作得到“設計”及“行銷”加值,是要如何跨界發展出重點的文化創意產業、觀光旅遊產業、精緻農業、醫療照護產業、綠色能源產業、生物科技產業呢?───再如此以往下去,是絕對無法使台灣成為創新國家的!

附上草案其他部分修正建議,懇請各朝野主管人事卓參。

學學文創志業
學學文化創意基金會
徐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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