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修正通可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工程會將建立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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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修正通可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工程會將建立配套機制

文章pliotb » 2011 1月 17 (週一) 10: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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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三條修正條文,其內容包括擴大價格資料庫之適用範圍,增訂可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之採購標的,及賦予採購契約範本較明確之效力,工程會將儘速配合建立配套機制,以利施行。
在價格資料庫方面,修正之第十一條將現行各機關傳輸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決標單價至工程會資料庫之措施,予以法制化,並明定得依此模式建立財物及勞務必要項目之價格資料庫。在最有利標方面,修正之第五十二條增訂公告金額(目前為一百萬元)以上之專業、技術及資訊服務,得採最有利標。
此次修正,將可導正此一現象。由於資訊服務業者希望儘速訂定資訊服務之契約範本,工程會亦將優先處理。
資料來源:2011/01/16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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