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大火起訴 業者求處6年


國內外相關訊息公告、新聞轉載。

夜店大火起訴 業者求處6年

文章空氣的雕像 » 2011 7月 05 (週二) 4:40 pm



贊助商連結

夜店大火起訴 業者求處6年

更新日期:2011/07/05 13:29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5日電)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12傷慘劇,台中地檢署今天偵結,業者王銘哲及舞者朱傳毅都遭起訴,分別求處徒刑6年及3年6月,市府約僱人員張尚義也因收賄遭求處徒刑5年。


阿拉夜店於3月6日凌晨因舞者朱傳毅在夜店中表演火舞,不慎引燃天花板隔音泡棉釀成大火,由於阿拉夜店曾被台中市政府聯合稽查時遭斷水斷電,卻又再恢復水電繼續營業,全案由地檢署展開偵辦,並於今天將業者與相關人員提起公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表示,業者王銘哲經營的阿拉夜店,97年5月因有違規營業使用而遭市府聯合稽查小組執行斷水斷電。王銘哲即委由水電業者邱進發擅自接水接電繼續經營。


但因擅自接水電不是長久之計,吳祚延指出,王銘哲再委託消防業者廖炳森向市府申請恢復水電,由於廖炳森不熟悉申請復水電程序,另外委託蔡四約向市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並由王銘哲提供妹妹的身分證影本重新申請恢復水電。


吳祚延表示,阿拉夜店復水電案由都發局約僱人員張尚義承辦,張尚義向蔡四約暗示要新台幣5000元,在獲得業者同意支付後,即讓阿拉夜店在仍不符規定下協助恢復供水電,在業者接獲核准公文後,即收受5000元的賄賂。


吳祚延指出,全案經檢方偵查終結後,包括王銘哲、朱傳毅、張尚義、蔡四約、廖炳森、邱進發等人都遭提起公訴。


根據起訴書表示,王銘哲及朱傳毅都獨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其中王銘哲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有參與行賄,不過,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予以賠償,為謀私利,不顧公共安全持續經營,惡行重大,求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200萬元罰金。


至於舞者朱傳毅,起訴書中認為,朱傳毅因一時失慮,在表演中不當使用煙火,且未賠償被害人損害,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此外,起訴書中說,張尚義身為公務人員不知廉潔自處,違背職務收取賄賂放行,讓阿拉夜店繼續營業,但因已繳回犯罪所得,求處有期徒刑5年。邱進發因協助業者私自接水電遭求處有期徒刑10月,而蔡四約及廖炳森兩人因犯後態度良好,檢方請予斟酌量處適當刑度,給予自新機會。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
空氣的雕像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1 6月 30 (週四) 8:33 pm

回到 建築新聞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