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建築交流-PK趴(06-06) + 展覽×創作 座談會(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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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icwf » 2009 6月 10 (週三) 12: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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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et 寫:當天不是都吃吃喝喝嗎?
喝飲料算什?
戶外抽個煙...應該也還好吧...不是嗎


沒錯
不算什
一切都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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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甫建築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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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icwf » 2009 6月 10 (週三) 12:17 am

archicwf 寫:恕刪(by網管)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 ... e=L0070021

第 16 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 3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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