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查核


建築之美、建築推廣

文章徐岩奇 » 2008 5月 28 (週三) 5: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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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mj 寫:
不過建築師標政府工程設計監造,覺得不公平,在招標的時候不是可以看到招標文件與契約內容了嗎?為何還要參與投標?

我這邊就常常有建築師罵我們工程科很爛,亂訂契約,但是,如果覺得不公平,建築師應該聯合起來不投標來抗議,逼政府修改契約,不然遊戲規則都說好了,玩不下去了,才罵訂規則的人,是建築師爛,還是政府爛?這小弟不太懂,請前輩有空釋惑一下。


這條路不通, 否則建築師會陷入兩難
先前我也曾經陷在, 發文要求更改合約, 但當下投標的意願降低, 文也是白發, 就放棄了
政府總不希望建築師參與感低落
因此標準契約範本的採用, 由中央制定就很重要

過去我自己陷在合約進退兩難的經驗, 熱情已差不多磨損完了
總不希望後進也一樣, 因此與呂建築師跳入協助契約範本的制定
監造工作的認定, 倒不是合約內可以完全交代
而是整個觀念的謬誤, 建築師無辜當墊背

每次工程查核, 我多少都很感慨....不如歸去, 不如歸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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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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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8 5月 28 (週三) 9:24 pm

llmj 寫:我這邊就常常有建築師罵我們工程科很爛,亂訂契約,但是,如果覺得不公平,建築師應該聯合起來不投標來抗議,逼政府修改契約,不然遊戲規則都說好了,玩不下去了,才罵訂規則的人,是建築師爛,還是政府爛?

所謂的建築設計到底要達到什麼效果?

建築不像買一般商品,看到東西滿意了才付錢,如同中央標準局的採購商品都是現成的商品。建築是沒有看到東西就要簽約,準備付錢的。對著一件看不到的東西談判本就有一定的困難度。

公共工程並非一無是處,也非絕對完美。一個累積數千億台幣工程經驗的文件必然有它價值的地方,這是私人企業所不能比的。建築師接私人案子就會比較好嗎、私人的案子就能讓建築師不會感慨不如歸去?建築師們可以自己算一算沒有在心裡面幹譙業主;或是業主沒有抱怨建築師的案子有幾個。

終究一句話:參考先進國家的作法和研究成果,科學量化設計成效的指標,有架構性的處理問題,降低爭議才是正途。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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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tai » 2008 5月 28 (週三) 11:08 pm

這個制度,讓人深深地以為我們的查核制度和委員,都是以為難建築師為樂,每每想問查核委員大人們,其如此豐富的工程經驗中,有哪次保證沒有蜂窩?如果我以月薪10萬請他來監造,能否保證沒有蜂窩?如果發現有蜂窩,每處扣其薪水5000塊!試 問他敢不敢??

委員樂於配合此一制度,而不去考量混凝土現場澆置所可能產生之各種影響因子(如澆灌部位、鋼筋間距、樓層高 度、模板類型、混凝土設計坍度、天候、氣溫、震動、深度、日間夜間等等),格調低落至此,有時真是不屑與之共舞演出。

"製造商須負產品品質之完全責任"之觀念,似乎怎麼說,長官都聽不懂,是我們思考邏輯有問題還是腦袋構造不一樣?如果警察必須負治安跟交通安 全之連帶責任,那麼只要有小偷、搶案、闖紅燈就連帶處罰警察,那麼,我想...警察叔叔們應該會成為銀行最 大破產戶,而警友會定期會在各地方監獄裡召開吧?!
a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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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greatbevis » 2008 5月 29 (週四) 12:15 am

唯一的解決之道
大家參考看看-----

希望能夠{馬上}解散公共工程委員會
這個工程界最大的亂源-----------
greatbe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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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8 5月 29 (週四) 8:37 am

我遇過蜂窩扣點的,也遇過有蜂窩成績還不錯的。
我遇過很客氣的委員,結果馬後砲差點丙等,也遇過罵建築師狗血淋頭的委員,但給的成績還不錯。
這就是我所謂委員自由心證的部分。

三十三歲前,我的主管以耍弄建築師為樂,三十三歲後,以如質、如期、如度交給公司一件成品為目標。

換掉委員、換掉工程會、換掉業主團隊不見得能解決問題。針對問題拿出解決方案吧!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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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徐岩奇 » 2008 5月 29 (週四) 9:35 am

...

有一件事是我在營建署全國建管會議, 會前會時提出不同見解
我提出 "整個議題缺少了一大塊, 就是.....如何提升營建業體質!"

營造的品質關鍵在營造廠, 因為他是....."行為人", 這也是法定名詞, 也是事實
國家對提升營建業體質, ........束手無策
營建署所提之議題變成......加強監督(監造), 以提升營造品質
那試問, 加強監督就可以保證營造品質嗎?....邏輯完全不通

後來營建署就趕快拿掉這個說法, 也暫時不敢去討論這一塊
建築師當墊背的日子, 恐怕還需要一段時間

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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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乃是我長期希望澄清的爭議。
蜂窩、爆模均屬工程品管的問題,施工者應負完全的品管責任,監造人不可能事前做監促的工作,所能做、已做的,就是明確的施工規範告知施工者,但是拆模後才知有沒有蜂窩、爆模,因此而要監造人負連帶責任的觀念,就是硬把品管的責任加在監造人身上。

試問任何一個監造人有能力保證蜂窩、爆模不發生嗎?合理的處理是工程合約中均附有明確的各施工規範章節。
施工者是否按施工規範的規定施作,是監造者要監督的事,但發生爆模、蜂窩時,監造人應即記錄、通知施工者依情況作改善處理。
品管的責任要監造連帶受罰是完全不合理的邏輯。這是攸關每位建築師都會面臨到的事,公會一定要為全體建築師的權益來澄清此爭議。

另外,要強調的是建築師做監造工作絕對不是施工的指導者,無論在文書上、規範上不能出現指導性的文字,衹能敘說工程工作之目的與要求品質達到的目標,千萬不要做指示與指導的工作,否則一旦有錯,責任又回到按照指示的結果去追究。

陳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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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看看公會的能奈
無論成否
還是應進入體制改革
否則永遠是刀豠上的魚肉
永遠是事後彌補
大家努力
天下無白吃午餐
公會改革要靠同志
而且是壹群同志
否則獨力難成

黃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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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一定清楚工程會有個品質保證制度,
會不會覺得很可笑?
試問,監造單位憑什麼可以保證營造廠的施工品質?
因為營造廠是建築師介紹來的?
還是建築師有插股營造廠?
還有,
要求監造駐地,難道監造不在場,施工可以亂來?
要求品質保證,難道允許建築師可以包工程,不然要保證什麼?
什麼施工時監造要在場啊會同材料試驗啊押車啊.......莫名奇妙一堆
我覺得是建築師自己不爭氣,只要業主繼續pass案子,
繼續內定,有案子可以繼續玩...
什麼都嘛好.

我認為是過去教育出了問題.....
造就今天台灣整體不健康的環境
德國明鏡周刊很久以前評論台灣人是住在豬圈裡
今天還是沒變哩....

我建議去檢討工程會的規定是否牴觸中央法令
牴觸者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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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遭遇小弟最近也遇上嘞~~
環保署補助款的地方工程,沒有公文,環保署臨時來抽查~卻指責監造建築師為何沒在場~雖然有駐地監造工程師在現場還不行~
本人只得兼程趕到工地以平委員”眾怒” 委員之大實難理解ㄚ!
後來才發覺是一些土木環工專業在趁機修理建築師
雖說扣點罰錢事小~可專業尊嚴總難忍氣吞聲~
馬上~環保署也遵照工程會那套方法來嘞~

戴宏一
徐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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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dj » 2008 5月 29 (週四) 9:44 pm

Pedro Hsieh 寫:換掉委員、換掉工程會、換掉業主團隊不見得能解決問題。針對問題拿出解決方案吧!


讚成Pedro Hsieh兄的看法~~~

要正視的面對問題,不是抱怨或是直接跳過問題,

上星期六去聽謝英俊建築師演講~~~(真令人敬佩)
在演講中有人提問謝建築師他如何面對挫折
他的回答令人有點驚訝的~~~他說他沒有挫折
因為他對於無常與問題 總是很正向的看待~~~
他認為看透無常或是逃避問題 問題永遠不能解決~~~

很感謝建改社一直在工程界的努力~~~
以下有幾各問題:
1.公共工程委員會中成員建築師佔有多少的百分比
2.建築師中有多少人上過品管班過?覺得要與公共工程委會協調制度若沒上過課,雙方總是各說個話~~~
因為小弟曾上過課,覺得只要認真執行品管計劃書或監造計畫書之內容確時是可以減少施工的錯誤呢!(不知大家是否認同)
3.請問駐地監造人員與監造建築師權責之區別?駐地監造人員發現工程有問題沒回報給建築師東窗事發後那這責任該如何歸屬(這樣案例應該不少吧!)
4.再提一個較敏感的話題:若我們建築人一直抱怨工地問題或是這都不是監造責任問題(私人工地更慘整個工程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只到一次或兩次) 這樣如何去看待建築法13條呢?(還是說建築法13條分為公共工程及私人工程)
5. 有沒有任何統計或專案研究報告可以讓建築人依據說明:現階段建築設計費或建築監造費不足而衍伸的問題???
arch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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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8 5月 30 (週五) 8:55 am

archdj 寫:以下有幾各問題:
1.公共工程委員會中成員建築師佔有多少的百分比
2.建築師中有多少人上過品管班過?覺得要與公共工程委會協調制度若沒上過課,雙方總是各說個話~~~
因為小弟曾上過課,覺得只要認真執行品管計劃書或監造計畫書之內容確時是可以減少施工的錯誤呢!(不知大家是否認同)
3.請問駐地監造人員與監造建築師權責之區別?駐地監造人員發現工程有問題沒回報給建築師東窗事發後那這責任該如何歸屬(這樣案例應該不少吧!)
4.再提一個較敏感的話題:若我們建築人一直抱怨工地問題或是這都不是監造責任問題(私人工地更慘整個工程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只到一次或兩次) 這樣如何去看待建築法13條呢?(還是說建築法13條分為公共工程及私人工程)
5. 有沒有任何統計或專案研究報告可以讓建築人依據說明:現階段建築設計費或建築監造費不足而衍伸的問題???

敬覆archdj兄:
1.工程會查核現在會依照工程特性概分為土木和建築類,建築類的委員規定搭配一位開業建築師。
2.認真執行品管計劃書或監造計畫書的確時是可以減少施工錯誤,但是應先從認真監造計畫開始,其次認真審核施工計畫書。
3.套句一位大老的觀點,品管人員除了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不能申請外,其他的是"大權在握",有權就有責,品管人員要負最大的品管責任,而最大的責任付出就是被撤換,可是公部門懲處的對象卻是建築師事務所。
4.建築法13條........大哉問。
5.建築設計費或建築監造費用的研究,台灣屬於很落後的地方,也沒有人要研究,但是既然公共工程衍生這麼多的爭議,工程會應該帶頭做分析,起碼應該像企業做工作分析,統計各個階段的成本和預期目的。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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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dj » 2008 6月 02 (週一) 10:16 pm

Pedro Hsieh 寫:1.工程會查核現在會依照工程特性概分為土木和建築類,建築類的委員規定搭配一位開業建築師。
2.認真執行品管計劃書或監造計畫書的確時是可以減少施工錯誤,但是應先從認真監造計畫開始,其次認真審核施工計畫書。
3.套句一位大老的觀點,品管人員除了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不能申請外,其他的是"大權在握",有權就有責,品管人員要負最大的品管責任,而最大的責任付出就是被撤換,可是公部門懲處的對象卻是建築師事務所。
4.建築法13條........大哉問。
5.建築設計費或建築監造費用的研究,台灣屬於很落後的地方,也沒有人要研究,但是既然公共工程衍生這麼多的爭議,工程會應該帶頭做分析,起碼應該像企業做工作分析,統計各個階段的成本和預期目的。


再請教大大:
1.搭配一位開業建築師,在工地查核被其他委員說工程缺失中責任應建造單位參與委員的建築師通常會認同嗎?
2.認同Pedro Hsieh兄看法應先從認真監造計畫開始,但我的認知是事務所多是抄來抄去(連規範也一樣) 小弟小小看法就是很多問題點就是在這~~~事務所自行提出的監造計畫書上的一些工作項目有時沒做到所以容易被記缺失吧!
例如說: 發現工程須要改善措施之工程時 駐地監造人員可以利用任何文件(或工程會議中) 請營造商改善 提報改善計畫書之類了(含蓋施工前中後)等重要項目 ,若等到工程會來時 當然建築師又要被記點了!(除非工程會每次有臨時來的~~~沒時間要求營造商改善)
3.品管人員除了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不能申請外,其他的是"大權在握",可以管這位大權的人是不是也是建築師的權利呢?
4.建築設計費或建築監造費用的研究 那就期許那個較有公信力的團體研究囉!

小弟小小的看法若有誤的觀念 各位前輩敬請指教 :lol:
arch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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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8 6月 03 (週二) 9:21 am

archdj 寫:再請教大大:
1.搭配一位開業建築師,在工地查核被其他委員說工程缺失中責任應建造單位參與委員的建築師通常會認同嗎?
2.認同Pedro Hsieh兄看法應先從認真監造計畫開始,但我的認知是事務所多是抄來抄去(連規範也一樣) 小弟小小看法就是很多問題點就是在這~~~事務所自行提出的監造計畫書上的一些工作項目有時沒做到所以容易被記缺失吧!
例如說: 發現工程須要改善措施之工程時 駐地監造人員可以利用任何文件(或工程會議中) 請營造商改善 提報改善計畫書之類了(含蓋施工前中後)等重要項目 ,若等到工程會來時 當然建築師又要被記點了!(除非工程會每次有臨時來的~~~沒時間要求營造商改善)
3.品管人員除了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不能申請外,其他的是"大權在握",可以管這位大權的人是不是也是建築師的權利呢?
4.建築設計費或建築監造費用的研究 那就期許那個較有公信力的團體研究囉!

敬覆archdj兄,依序回答如下:
1.查核委員的結論是合議制,所以也只有請被查核的建築師自求多福了。 :(
2.這就是事務所know how中的一部份,從監造計畫隱約可以看見事務所管理的品質,所以有心競逐新市場的事務所,應該先從這裡下手。
3.品管人員制度目前有幾種"對策" :twisted: ,取決於建築師對工程設定的目標,就法令和流程層面而言;建築師還是老闆啦!
4.台灣的建築師制度和建築管理制度"師承"歐美,所以建築設計費或建築監造費用的研究可以從這個方向找資料,在一個以追求真、善、美當作目標的國度中,這些資料是很豐富的。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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